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某1之父曹某2与曹某1之母李某1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女曹某3,次女即曹某1,长子曹某4,次子曹某5。2001年12月12日李某1死亡。2006年12月13日曹某2与付某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8月8日,曹某2因病死亡。2017年3月15日,曹某1持所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归曹某1所有。庭审中,曹某1提供的证据如下:1.优怀字第××号房产证一份,显示诉争房屋于1995年9月28日登记于曹某2名下。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曹某2。2.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显示曹某2于1993年12月30日与原怀柔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2以16644元的价格购买诉争房屋。3.收据三张,显示原怀柔县房地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收取曹某2诉争房屋的房款、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付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房款等费用均由曹某2本人交纳,房屋应属曹某2的财产。上述证据的原件均由曹某1持有,曹某1称系曹某2自愿交付给曹某1,付某对此不予认可。4.遗嘱一份,内容如下:“坐落在北京市怀柔区××号三室一厅楼房一套的产权归属做如下说明,特立如下遗嘱:因当初购买该房时,我家庭困难,爱人又没有工作,常年有病,无钱购买该楼房,当初问次子曹某5及长子曹某4都说不买该楼房,故我二女儿曹某1出钱购买的坐落在怀柔区××号三室一厅楼房。此楼购买后由她的父母居住,等父母百年去逝(世)后,此房产权归二女儿曹某1所有,现因妻子已去逝(世)四年,我想再婚,所以特决定从立遗嘱之日起此房的产权归我二女儿曹某1所有,我只有居住权力(利),等我去逝(世)后,由我二女儿曹某1有权将该房收回,与其他人无关,其他人无权居住。特立永久性遗嘱,签字后即生效。”该遗嘱上有曹某2及曹某1的签字捺印,另有中证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曹某2、于某签字捺印,日期为2005年农历10月28日。付某对遗嘱的内容不认可,亦不认可曹某2签字的真实性。付某提供的证据如下: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商务中心房产处出具的证明、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复核证明等,用以证明付某户口所在地房屋与付某无关,付某是无房户,没有居住地,申请经济适用房也无钱购买。曹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2.(2017)京××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庭审笔录以及曹某1在该案中签署的诚信诉讼承诺书,证明在曹某1起诉付某要求分割曹某2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曹某1在诉状中主张曹某2生前未留有遗嘱,与本案主张矛盾;庭审中曹某1称曾向其父亲借款,与本案曹某2“无钱购买楼房”相矛盾;曹某1在诉讼中承诺所述属实。曹某1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其向曹某2借款的时间发生于曹某2再婚以后。3.曹某2的退休证复印件,证明根据曹某2的级别职务,其购买诉争房屋时有能力支付购买房款。曹某1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4.(20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付某曾起诉曹某2离婚,但曹某2不同意离婚,进而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曹某1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另查明,针对付某对曹某1提供遗嘱的质证意见,法院释明付某可以就遗嘱上曹某2本人签字及捺印的真实性申请鉴定。2017年4月13日,付某向法院提出笔迹及指纹鉴定申请。2017年7月25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告知法院因当事人不缴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故终止此次鉴定工作。经法院询问,终止鉴定是付某自愿的意思表示。为进一步查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要求曹某1提供遗嘱上签字的中证人出庭作证。其中证人李某3已经去世,证人李某2证言如下:“曹某2在我外甥曹某4家写的遗嘱,把我们找去作证,原来我姐姐(李某1)在世时要买这个楼房,因为我姐当时没钱买,当时跟哥俩说,谁花钱买房子以后归谁,但是哥俩都说不买,我外甥女曹某1出钱买的,因为她很孝顺父母就买了楼房,俩老人说谁花钱了百年以后房子就归谁。后来写遗嘱时,就说由我姐姐他们居住,等百年之后由曹某1收回房子,任何人没有权利干涉。再婚之前写的遗嘱,可能是2005年,这有十几年了,后来我姐姐去世后,我姐夫跟我说这房子给他二女儿曹某1。”证人曹某2证言如下:“在2005年大约快阳历年了,我大叔曹某2找我说找我喝酒,他说我在家族里哥们之间是老大,让我去,我婶李某1是曹某2原来的妻子,去世了,四年后找我说要找个后老伴,怕将来怕儿女因为房子有罗累,大概快十一月底了,找我去大儿子曹某4的楼房,现在叫××小区当时是大队的房,找我去签的字。”证人于某证言如下:“曹某2是我舅丈,当时买房时我大舅没钱,是曹某1出的钱,后来我大舅有了再婚想法之后写的遗嘱。是我大舅找的我,我开车去的,时间好像在他们结婚前小一年的时间,签的地点是在曹某4的家里,他们住的地方是××的教师楼,我不记得小区名字了,但能找到那个地方。”证人李某4证言如下:“我姐夫曹某2死前,给曹某1的二女儿写了遗嘱,因为这房子是他二女儿写的,因为他要再婚,等去世后房子归二女儿,我们几个人给他作证,他的几个孩子都去了,同意了就上班走了,我姐夫就去里屋写去了,写完了给我们瞅瞅。”另经法院询问,李某4称:“我姐姐跟我说过(关于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另外俩孩子都不买,最后让曹某1买的。”“签订遗嘱的地点是曹某4家,签的时候除了曹某1之外其他子女都不在,签字之前他们表态了没意见就都走了,因为他们都忙着上班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曹某1本人来法院说明情况,曹某1对遗嘱签订情况的陈述与证人陈述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