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23日晚,崔瑞华在山西省儿童医院陪护家人。其上卫生间时,摔倒在地受伤,经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确诊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6天,2017年7月7日,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瑞华的损伤构成拾级伤残。
对于崔瑞华摔倒的原因,崔瑞华在诉状中称,"由于地面洒落的饭菜未处理干净,地面非常油腻、湿滑";一审庭审中,崔瑞华陈述"地面比较干净,也没有看见什么,但是我走过去的时候一下就滑到了,感觉就是踩到冰上或者踩着油"。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实崔瑞华摔倒的原因。
崔瑞华主张的各项费用的数额及依据如下:
一、医疗费22882.99元,提供住院病历,出院证,医药费票据。
二、误工费33888.7元,提供误工证明一份,证明崔瑞华受伤后一直无法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扣了其工资绩效及奖金共计34900元(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7月6日)。崔瑞华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主张。
三、护理费1万元,提供护理证明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崔瑞华受伤后,由王爱莲进行护理102天,护理费支出1万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6天X100元)
五、营养费5000元(100天X50元)
六、交通费1000元(陪侍人员产生的,没有票据)
七、残疾赔偿金54704元,提供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崔瑞华因山西省儿童医院未尽管理人责任导致崔瑞华受伤,伤残为十级;户籍单页,证明崔瑞华为非农户,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4418.18元,崔瑞华的父亲1699.3元、崔瑞华的母亲2718.88元。提供崔瑞华的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户口登记表,证明崔瑞华的父母年老需要子女扶养、以及其身份信息、居住信息、扶养人信息。
九、鉴定费发票,证明崔瑞华进行伤残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为1500元。
十、精神抚慰金5000元。
山西省儿童医院质证意见:对医疗费的真实性认可,但医保支付的部分不应再要求山西省儿童医院承担;误工时间过长;护理费不认可,按照护理人员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认可、鉴定费认可、精神抚慰金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认可,崔瑞华的父母有固定收入,不应支付该项费用;交通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崔瑞华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