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赵顺和与陈英嘉生前均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两人遗留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形式予以分配。赵2、赵某1系被继承人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赵某1辩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五村XXX号XX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生前留给赵某1的婚房,以及被继承人生前口头承诺其名下的股票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均归赵某1所有,因赵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赵某1要求多分,因赵某1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被继承人生前享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赵某1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和雇佣保姆的收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继承遗产的份额依法在赵2、赵某1间均等分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被继承人死亡后,系争房屋、遗留的股票、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作为遗产处理。赵2主张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赵2所有,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归赵某1所有,赵2补偿赵某1房屋折价款,以及由赵2、赵某1各半持有赵顺和名下2,500股“东风汽车”股票的遗产处理方法,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庭审中赵2、赵某1一致认可按60,000元/O计算系争房屋的单价,法院予以确认。但赵2要求从给付赵某1的房屋折价款中预先扣除今后可能发生的房屋产权交易中赵2应付的个人所得税,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赵2自愿放弃继承赵顺和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法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赵2所有,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五村XXX号XXX室房屋归赵某1所有;二、赵2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某1房屋折价款504,300元;三、被继承人赵顺和在山西证券上海松花江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账号:AXXXXXXXXX,资产账号:XXXXXXXX)内的东风汽车股票由赵2、赵某1各半继承;四、被继承人赵顺和在山西证券上海松花江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账号:AXXXXXXXXX,资产账号:XXXXXXXX)内的资金余额由赵某1继承,归其所有。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赵某1提交了办理殡葬事宜票据、墓穴购销合同及票据、信用卡明细、家政服务合同及相关票据、医药费单据、调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赵某1一直悉心照料两被继承人,对两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被上诉人赵2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并不予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