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服务中心辩称,天塔房管站系独立法人,是房屋地下管线的修缮责任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房产服务中心与天塔房管站系平等关系,房产服务中心对任何房屋没有管理职责,因此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请求驳回王娜上诉请求。
天塔房管站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兴物业公司辩称,当时冰面覆盖了出口通道的五分之一,长兴物业公司没有权限去维修井盖,王娜系因赶车而受伤,且是摔伤在小区外。
王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房产服务中心、天塔房管站及长兴物业公司连带赔偿王娜医疗费107,269.47元(事发至起诉前5月26日)、护理费22,500元(2017年1月9日起5个月,每月4500元)、误工费17,284元(2016年12月23日-2017年5月25日共149天,每月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每天100元)、营养费7450元(145天每天50元)、交通费1200元(事发至2017年5月25日,就医产生),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公司系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天塔房管站系资金来源于财政补贴的独立法人单位,两单位之间无隶属或管理关系。2014年1月2日,长兴物业公司与天津市天塔街居民委员会签订《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由其负责小区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门岗执勤、巡视,小区有关资料管理,至2018年1月31日止。该小区内公有房屋及下水管井等由天塔房管站管理维护。2016年12月21日,4号楼西侧井盖污水外溢,造成小区西北门与宾水道交口等处的道路大面积结冰。该路段为小区居民出行宾水道的必经路段。12月23日上午9时许,王娜从小区往宾水道方向行走,在经过上述结冰路段走到小区口向右转弯脚踩到便道边缘时滑倒坐到地上。当日王娜到天津市天津医院急诊治疗,行腰椎CR及CT示:胸12脊椎体爆裂性骨折,椎体高度丢失明显,椎管占位。王娜于2016年12月25日到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椎骨折(胸12爆裂),2016年12月28日在全麻下行后路胸11-腰节性椎弓根钉系统撑开复位内固定术。2017年1月9日出院,住院15日。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健骨等药物及康复治疗,2周后带支具逐步功能锻炼,术后4周门诊复查,切口定期换药,术后2周拆线,1年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王娜支付住院费103,972.57元,截止2017年5月21日连同住院费,王娜共支付医疗费105,901.47元。住院期间王娜支付护理费1200元。一审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由于小区污水井溢水导致结冰而引发的,从调查看,天塔房管站是污水井的管理单位,其距事发小区仅几百米的距离,出现溢水是很容易发现和接到通知的。然而,由于其在出现溢水后未及时控制导致路面结冰,结冰后又未能进行安全防护,导致王娜受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天塔房管站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其主张由环卫部门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长兴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按合同负责小区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门岗执勤、巡视,小区有关资料管理。根据王娜证人陈述,物业工作人员已将溢水情况反映给管理单位并在冰面上撒了盐进行防滑,其已尽到相应责任,对王娜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公司非该小区管理单位,未对王娜受伤造成侵害,其不承担责任。王娜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看到路面结冰情况下,其自身应负高度注意的义务,非但没有采取绕行,反两手插入口袋中在冰边上行走,未加倍注意脚下的安全导致摔倒。综合王娜与天塔房管站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天塔房管站对王娜摔倒致伤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对王娜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作如下评判:1.医疗费,根据王娜提交的相关票据,剔除其中餐费168元及护理费1200元,王娜为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05,901.47元,属合理损失,予以支持,由天塔房管站按比例赔偿52,950.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王娜住院15天,按每日100元计算并无不当,由天塔房管站按责任比例赔偿其750元。3.营养费,王娜按145天,每天50元主张7450元,标准偏高,结合恢复状况由天塔房管站按责任比例赔偿100天×40元×50%=2000元。4.护理费,王娜从2017年1月9日起按每月4500元主张5个月计22,500元,2017年1月9日是王娜出院日期,考虑其受伤部位及出院时卧床的医嘱,支持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两个月的护理费。参照我市目前护理行业收费标准,王娜月主张4500元并无不当,住院期间护理费用王娜已支付1200元,从其医药费主张中扣除在此项中一并计算,由天塔房管站按责任比例赔偿护理费(4500元×2月+1200)×50%=5100元。5.误工费,王娜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每月5500元主张至2017年5月25日共计149天,根据王娜受伤部位,149天并无不当,损失标准虽王娜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及工资,考虑王娜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参照我市服务行业标准,由天塔房管站按责任比例赔偿其误工费41,920元÷365天×149天×50%=8556.27元。6.交通费,王娜主张1200元(事发至2017年5月25日,就医产生),根据就医次数和路途酌情支持600元,由天塔房管站按责任比例赔偿300元。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医疗费52,950.74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营养费2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护理费510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误工费8556.27元;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赔偿原告王娜交通费300元;七、驳回原告王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王娜负担300元,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房管站负担241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另,本院二审查明,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更名为天津市河西区房产服务中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