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5/12/29 0:00:00

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苏0826刑初429号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涟水县。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25〕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份至2021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在经营涟水县某中国联通营业厅期间,利用为客户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办理手机开卡等业务之机,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提供给洪某、王某、刘某(均已判决)、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用于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号,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994元。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赃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孙某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119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马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及同案关系人洪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已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存于公安账户上的人民币10000元及本院账户的人民币11994元系被告人孙某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