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刑终180号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大学本科,案发前系西宁诚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7栋1261室。2023年7月28日因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2024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志、董英格丽(实习),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青海某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实际控制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季某某,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系某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辩护人赵娣,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中专文化,系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黎明路31号附41。202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22日经城西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高志翔,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谷某某,女,汉族,1965年11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大学专科,原系某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黎明路88号1栋141室。2024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虚假出资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4年4月22日经城西区人民法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魏岩麟,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青海某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易某某、谷某某、韩某某犯虚假出资罪一案,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青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单位青海某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易某某、韩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庆青、检察官助理绽逸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青海某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季某某、上诉人易某某、韩某某、原审被告人谷某某及辩护人赵娣、邢志、董英格丽(实习)、高志翔、魏岩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某某、青海某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某某与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犯虚假出资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拟裁定: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4)青010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丰虎
审 判 员 王东义
审 判 员 刘 萍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云英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