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15民特1384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196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申请人张某甲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诉称,申请人因身份证到期,在办理换证时被公安机关告知本人户籍因失踪已被注销,现要求撤销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告张某甲失踪。2025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出具《户籍事项证明》一份,载明“张某甲,身份证号码XXX,原户籍地址:上海市,2013年10月17日因失踪注销户口”。审理中,张某甲的姐姐张某乙到庭确认申请人为被宣告失踪人张某甲本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现申请人张某甲已重新出现,并经其亲属确认证实为其本人,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特字第41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卢贤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