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481民特2053号
申请人:浙江海宁某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住所地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徐某,女,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浙江海宁某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与被申请人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海宁某有限公司盐官支行称,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号8751320240001399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以被申请人在海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350000元/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24年3月14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2025年3月17日,申请人与海宁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号875112025000719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发放借款10000000元。截止2025年7月24日,海宁某有限公司共计结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22.22元。现该债务已被宣布提前到期,申请人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财产。故申请人请求:一、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物即《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上述质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务人海宁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22.2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7月2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0000元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徐某自愿以其持有的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出质,为借款人海宁某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人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上述事实清楚。2024年3月13日,申请人(债权人、质权人)与被申请人(出质人)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8751320240001399)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出质人以质押财产,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海宁某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0000000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保管质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它合理费用;债务人违约或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财产;质押期限自2024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本合同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汇率变化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质押担保的范围等。2024年3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股权办理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一份,载明:质权登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海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质股权数额为135万元/万股;出质人为徐某;质权人为浙江海宁某有限公司盐官支行。现借款人在借期内未能按约付息,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主张提前实现质押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对申请人请求依法处置案涉质押物后所得款项,对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及实现债权费用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1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计算标准尚属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徐某持有的海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股权数额为1350000元/万股,申请人浙江海宁某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在海宁某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222.2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7月2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20455元,由被申请人徐某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陈 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绮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