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富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温哥华市。
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亭,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某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富某公司、名称为“通用数据输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贸易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4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富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2)京73行初1796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富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王**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一审第三人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俊亭、杨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通用数据输出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富某公司,专利号为02806907.2,申请日为2002年1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01年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5月5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富某公司2020年11月3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将可由信息装置访问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输出到输出设备的方法,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a)在所述信息装置和至少两个输出设备间直接建立无线通信;
(b)从第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指定所述第一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的信息;
(c)由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确定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是否与用于输出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的要求匹配;并且如果匹配的话,
(d)或者选择所述可用输出设备,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并将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经无线通信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给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或者,否则
(e)从另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指定该另一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的信息,并且重复步骤(c)和(d);
其中,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的步骤,包含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的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其中,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
13.一种用于将可由信息装置访问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输出到输出设备的信息装置,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所述装置包括:
用于在所述信息装置和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间直接建立无线通信的装置;
从可用输出设备接收指定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的信息的装置;
由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确定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是否与用于输出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的要求匹配的装置,并且如果匹配的话,所述装置进一步包括用于部分基于经过无线通信从可用输出设备接收的所述属性选择可用输出设备的装置;
用于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装置,至少一个输出图像被以压缩操作编码;
用于生成包括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的装置;以及
用于将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经过所述信息装置之间的无线通信直接传送给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的装置;
其中,所述输出数据包含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的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其中,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14.一种用于将内容的至少一部分通过到输出设备的无线通信输出给输出设备的信息装置,所述内容至少部分可由所述信息装置访问,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所述信息装置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和与用户进行交互的接口,所述信息装置包括:
用于查找用于无线通信的输出设备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信息装置和在所述查找中找到的一个或多个可用输出设备间直接建立无线通信信道的装置;
用于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从至少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信息的装置,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
用于经所述信息装置的接口向所述用户提供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所接收的信息的至少一部分的装置;
用于从所述用户接收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指示,并且依赖接收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至少一指示,使与内容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的装置;
其中,使与内容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包含使与内容相关的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其中,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15.一种用于将内容输出给输出设备的信息装置,所述内容至少部分可由所述信息装置访问,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所述信息装置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和与用户进行交互的接口,所述信息装置包括:
用于在所述无线通信单元上,经无线通信查找输出设备的装置;
用于发现在所述查找中找到的一个或多个可用输出设备的装置;
用于经过无线通信从至少一个发现的输出设备接收至少一信息的装置,所述信息包括与所发现的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
用于部分基于经过无线通信从输出设备接收的所述属性,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发现的输出设备中选择输出设备的装置;
用于获得授权信息的装置,所述授权信息用于启动从所述信息装置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
用于利用所述授权信息授权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并且至少依赖是否成功授权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启动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用于输出的装置;以及
用于从所述用户接收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指示,并且依赖接收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至少一指示,使与内容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的装置;
其中,使与内容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包含使与内容相关的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直接地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用于输出,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其中,与所发现的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16.一种用于经过无线通信将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从信息装置输出给输出设备的方法,所述内容至少部分可由所述信息装置访问,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所述信息装置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和与用户进行交互的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a)查找用于无线通信的输出设备;
(b)在所述信息装置和在所述查找中找到的一个或多个可用输出设备间直接建立无线通信信道;
(c)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从至少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信息,所述信息包括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
(d)经过所述信息装置的接口向所述用户提供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所接收的信息的至少一部分,并且依赖从所述用户至少接收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指示,
(e)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将与所述内容相关的输出数据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或
(f)重复步骤(a)至(d);
在步骤(f)之前,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输出数据,用于在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渲染;
其中,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输出数据的步骤包含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
22.一种用于从信息装置将内容输出给输出设备的方法,所述内容至少部分可由所述信息装置访问,所述信息装置是与所述输出设备不同的设备,且所述信息装置包含用于与一个或多个输出设备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单元和与用户进行交互的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a)在无线通信单元上经过无线通信查找输出设备;
(b)发现在所述查找中找到的一个或多个可用输出设备;
(c)经无线通信从至少一个发现的输出设备接收至少一信息,所述信息包括与所发现的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
(d)部分基于经过无线通信从输出设备接收的所述属性,从所述一个或多个发现的输出设备中选择输出设备;
(e)获得授权信息,所述授权信息用于启动从所述信息装置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
(f)利用所述授权信息授权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并且至少依赖是否成功授权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
(g)启动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到所选定的输出设备的无线访问,或者(h)重复步骤(a)至(g)或(d)至(g);
其中,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步骤(h)之前,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输出数据,用于在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渲染;
其中,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输出数据的步骤包含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的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
其中,与所发现的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
某贸易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富某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某贸易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对比文件1:JP2000-305885A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1月2日;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0002]段、第[0005]段、第[0009]段、第[0021]-[0079]段,附图1-5):
“[0002]近年来,以WWW(WorldWideWeb)为代表的互联网利用者正在不断地快速增加。通过利用互联网可以使和互联网连接的任意计算机之间相互交换数据,或者访问某台计算机提供的服务,由此可以利用该服务的功能。
……
[0005]当今社会,互联网等网络的使用极为盛行,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设备技术等的发展,从而实现可随时随地、紧凑型的信息设备。另外,随着无线电技术的进步,以移动电话等为代表的移动通信系统和无线LAN将会越来越普及。在这种状况下,通过收集信息设备,事先无需特别针对信息设备进行设定,也可以生成网络环境的特定网络技术的开发也必然会越来越盛行。
……
[0021](第1实施例形态)第1实施形态的通信设备(以下称之为自己设备)设置了用于检测周围存在的计算机或移动电话等信息设备或通信设备(以下称之为其他设备)的显示单元,并且该显示单元用于将已检测到的其他设备通知用户,使用户可以选择期望的通信对象。
[0022]自己设备在检测周围的其他设备时,会获取其他设备的属性信息,并且只显示根据属性信息从检测到的其他设备中选择的那些其他设备。作为“属性信息”,包括要由其他设备实现的服务。这种属性信息的获取可以是,以满足条件的项目列表的形式,或者以是否支持从自己设备发送的被显示出来的属性的形式。
[0023]在选择显示的其他设备时,用户可以指定所使用的属性信息,因此,每次都可以只显示在必要的范围内的其他设备。
[0024]例如,在周围存在多台具有可以提供打印服务的属性的其他设备时,为了显示PostScript打印机的其他设备,通过变更条件,可以达到显示更少的其他设备的目的,用户可以容易地选择更合适的其他设备。
……
[0041]设备选择单元18根据服务指定单元20指定的服务类别,选择利用属性信息获取单元16获取的属性信息检测出来的可通信的其他设备,并且输出到显示单元22。[0042]在显示单元22,显示用于识别设备选择单元18选择的其他设备的识别信息,向自己设备1的用户提示。另外,不仅向用户显示其他设备的识别信息,而且也可以从显示的其他设备中选择一个其他设备,由此向应用执行单元24通知已选择的其他设备的识别信息。此时,向应用执行单元24进一步通知要在已选择的其他设备上执行的被选择的应用。
……
[0048]在图1中,在显示一单元22上显示在周围的名称为佐藤、田中、铃木的3台计算机,以及名称为打印机A的一台打印机,作为一可通信的其他设备。
……
[0076]用户从如图1所示的周围的其他设备中选择一台或多台其他设备。这种选择的方法根据使用的操作系统和显示形态等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态。”
对比文件3:PCT国际专利文献WO98/17032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4月23日;
对比文件4:PCT国际专利文献WO00/51293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8月31日;
对比文件5:欧洲专利文献EP0866398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9月23日。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一种通过接口传输数据并用打印设备打印数据的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相关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中文译文第3页左栏第1段、第5页右栏-第7页右栏、第8页左栏、第9页右栏、第11页右栏、图9):
“本发明涉及一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一种通过接口传输数据并用打印设备打印数据的信息处理方法。在本发明中,打印机驱动程序根据连续的接口类型和打印机类型将接收到的数据以DDI函数格式转换成PDL或图像数据,并将转换后的数据发送给打印机。……接下来,参考图7所示的打印机连接表,获取连接到具有存储在RAM2中的打印机名称的打印机的线路类型(S107)并存储在RAM2中(S108),参照图8所示的光栅化表确定光栅化级别(S109)。通过使用存储在RAM2中的打印机名称和线路类型作为参数,参考光栅化表来确定该光栅化级别。所确定的光栅化级别被存储在RAM2中(S110)。接下来,接收从应用程序发送的打印命令(S111)。接收到的打印命令存储在硬盘3中(S112)。根据RAM2中的光栅化级别,将打印命令转换成打印数据(S113)。打印数据具有打印机可理解的格式。打印机驱动程序处理的打印命令具有DDI函数格式。如果传送的是图形数据本身,则打印数据是PDL,如果其被转换成图像数据,则打印数据是图像数据。……(第三实施例)在许多情况下,主机和打印机通过RS-232或所谓的并口连接。与打印机的处理能力相比,这种线路的传输速率通常太低。因此,主机有可能产生打印数据,压缩并传输该数据,而打印机对接收到的压缩打印数据进行解压,且如需要,执行数据转换过程并打印出该数据。基于上述原因,光栅化级别可用于根据线路类型确定是否要压缩打印数据,且如要压缩,使用什么压缩方法。即,在打印机中准备多种压缩方法,并根据光栅化级别确定压缩方法。……”
2022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区别在于:a.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并将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经无线通信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给所选定的输出设备;其中,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的步骤,包含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的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b.或者,否则从另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指定该另一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的信息,并且重复步骤(c)和(d)。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涉及是否安装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的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一致化数据以及如何处理不匹配的情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27亦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富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2022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7均具备创造性。(一)被诉决定对于对比文件5的公开内容认定有误,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二)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三)对比文件5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本专利,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5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四)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相关特征含义理解错误;(五)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5至1-7,也没有公开特征1-4和特征1-8;(六)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惯用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贸易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庭审中,富某公司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3-16、2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2-12、17-21、23-2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其所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将可由信息装置访问的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输出到输出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通信装置及其通信方法,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5]段的记载,本专利中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是能够找到某个对象、配置文件、数据或内容的索引。在对比文件1中,自己设备能够通过其他设备的名称,从其他设备中选择要提供服务的其他设备,实际上也是用设备名称作为索引,找到了属性信息,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富某公司关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正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都是解决如何生成与输出设备属性相匹配的输出数据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不涉及是否安装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的内容。对比文件5公开了主机将要打印的图像数据、字符数据等转化成打印数据,该打印数据根据光栅化处理级别被一致化为打印机可以理解的格式,与本专利中输出设备输出的中间数据依赖输出设备属性的技术构思类似。对比文件5公开的前述内容并未根据不同的光栅化处理级别来安装不同的打印机驱动,其实现一致化的方式与本专利相同,也可在不安装专用的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的条件下实现中间数据的输出。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无线通信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5中的数据转化方式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通信方式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己设备通过无线网络发现和匹配输出设备的情况下,当接收到的输出设备的属性与要输出的内容的要求出现不匹配的情况时,即表明当前打印机无法实现用户需要的打印服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他可用打印设备或者重复相应的匹配过程,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6、22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其亦不具备创造性;鉴于富某公司明确表示权利要求2-12、17-21、23-2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其所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故在已经认定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相关权利要求亦均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富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富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相关特征的含义理解错误,进一步导致其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理解错误。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是由本专利说明书进行了特别界定的技术用语,而非宽泛的概念。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不需要安装输出设备专用驱动程序的技术方案。(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1.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错误。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述的步骤(c)。对比文件1既没有确定“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是否与用于输出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的要求匹配”,也不会基于两者不匹配而选择其他设备。对比文件1未公开“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2.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错误。在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的情况下,其概括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错误的。此外,其认定的前述技术问题过于上位,脱离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以及区别技术特征所形成的具体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是传统输出方式中,不同的输出设备要求在信息装置中安装专用驱动程序带来的用户使用不便,以及过多的占用信息设备的存储空间和处理能力的技术问题。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某贸易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意见。(一)本专利对“输出设备配置文件”进行了非常宽泛地描述,其是数据处理过程中向信息装置提供输出设备信息的要素,并非富某公司所述的代替多个输出设备的专用驱动程序(例如打印机驱动程序)进行通用数据处理的组件;本专利说明书通篇没有出现“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这一表述,即使将其理解为获得“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索引等含义,也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包括需要安装或使用输出设备专用驱动程序的技术方案;无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自身限定的内容去理解,还是结合说明书具体记载的技术方案来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没有排除“需要安装或使用输出设备专用驱动程序”这一技术方案。(二)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信息装置与输出设备之间建立无线通信,并将可由信息装置访问的内容输出到输出设备的过程,明确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c)和“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的内容。对比文件5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并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因此,本发明提供方便的通用数据方法,其中信息装置和输出设备或系统共享光栅图像处理操作。此外,新数据输出方法消除了在信息装置中安装多个设备相关专用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以便输出到多个输出设备的需要。”第[0030]段记载:“输出控制器可是驻留在输出设备中的电路板、卡或软件部分。另外,输出控制器可外部连接到输出设备上作为外部部件或‘盒’。可尤其用嵌入处理器、软件、固件、ASIC、DSP、FPGA、芯片上系统、专用芯片组实现输出控制器。在另一实施例中,输出控制器的功能性可由运行在外部连接到输出设备的PC、工作站或服务器上的应用程序提供。”第[0033]段记载:“在本发明的光栅图像过程和数据输出方法的例子中,将诸如打印机驱动程序的客户机应用程序包括在信息装置中并在内容上执行部分光栅图像处理操作,诸如光栅化。”第[0037]段记载:“……在本发明中,信息装置产生中间输出数据并将其发送给输出设备或系统。在一个优选实施例中的中间输出数据包括对应于意欲输出的内容的光栅化输出图像。……”第[0063]段记载:“输出设备配置文件(或对象)包括软件和数据实体,其在其自身内封装描述输出设备的数据和属性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和属性的指令。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可驻留在不同硬件环境或平台或应用程序中,以及可以文件、消息、其他形式和技术中的软件对象或部件传送。为简化讨论,配置文件或对象也可包括。例如,可具有由一个类、类的合成,或整个应用程序组成的变化粒度的软件部分的原理。”第[0065]段记载:“配置文件或对象也可在其一个字段或属性中包含对另一配置文件或对象的索引或指针,或对数据和/或内容的索引或指针。对配置文件或对象的索引可包括指针、标识答、名称、路径、地址或与能找到对象、配置文件、数据或内容的位置有关的任何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或组合。”第[0066]段记载:“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可包括可识别和描述,例如,特定输出设备诸如打印机的能力和功能性的一个或多个属性。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可存储在输出设备、信息装置的存储器部件或网络节点中。网络节点包括连接到网络上的任何装置、服务器或存储单元。……通过获得输出设备配置文件(或在打印机的情况下,打印机配置文件),信息装置可了解由输出设备提供的能力、兼容性、标识和服务。”第[0084]段记载:“在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中,中间输出数据包含光栅图像数据。例如,能在信息装置中光栅化包含在内容中不是以图像形式的向量图形和文本信息或对象或将其一致成为图像数据并包括在中间输出数据中。RIP的设备相关图像处理操作诸如,数字半色调和色空间转换能在输出设备或输出系统实现。”第[0212]段记载:“在阶段1030中,客户机应用程序可与输出设备220、用户和/或驻留在的信息装置200中的其他应用程序交互作用以便(1)获得必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和/或用户首选项,(2)执行功能或部分光栅图像处理操作,诸如光栅化、缩放和色彩校正,和/或(3)至少部分将光栅化内容(例如,数字文档)转换或编码成中间输出数据。中间输出数据的处理和生成可部分反映所获得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和/或用户首选项的关系,如果有的话。”第[0227]段记载:“在步骤1106中,如果发现可用输出设备220,通信管理器可从每个所发现的输出设备220获得一些基本的信息,或部分或全部输出设备配置文件。这些信息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标识、服务费用、预约、服务特征、设备性能、操作指令等等。最好通过信息装置200的用户接口(例如,显示屏、扬声器等等),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用户。”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说明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在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1992年9月4日)之后、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技术特征应当如何理解
富某公司上诉主张,“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包括软件和数据实体,在其自身内封装描述输出设备的数据和属性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和属性的指令;“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则是指“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中的一种具体属性。苹果公司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0062]-[0078]段的记载,“输出设备配置文件”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可以是任何计算机可读的形式,且可以包含一种或多种能够对输出设备的属性进行一定程度描述的信息或字段,作用仅是为信息装置中的驱动程序提供所需的输出设备参数信息;“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仅是用于“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查找。
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不可或缺。发明人有权在其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的术语进行界定,即使该术语在本领域有普通含义,发明人也可以在说明书中重新进行界定。本专利说明书第[0063]-[0066]段对“输出设备配置文件”这一用语进行了解释,而根据相关内容可知,“输出设备配置文件”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作用是使得信息装置获得输出设备所能提供的能力、兼容性、标识和服务的相关信息。而关于“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这一用语,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记载。本专利说明书第[0065]段提及:“配置文件或对象也可在其一个字段或属性中包含对另一配置文件或对象的索引或指针,或对数据和/或内容的索引或指针。对配置文件或对象的索引可包括指针、标识答、名称、路径、地址或与能找到对象、配置文件、数据或内容的位置有关的任何描述的一个或多个,或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该段内容的记载可以了解,“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可以是如何找到其他配置文件或对象的索引或指针,即用于查找“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信息。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并将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经无线通信直接从所述信息装置传送给所选定的输出设备;其中,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生成包含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出图像的输出数据的步骤,包含使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一致化为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该设备相关的输出数据至少部分地与在所述无线通信的信道上且从所选定的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相关;b.或者,否则从另一可用输出设备接收指定该另一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的信息,并且重复步骤(c)和(d)。富某公司上诉主张:1.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信息装置基于从所述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信息),判断利用“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处理后得到的“中间处理数据”的格式是否与输出设备的“输入要求”相匹配:如果匹配,则执行步骤(d);否则,则执行步骤(e)。2.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
对此,本院认为,步骤(c)为“由所述可用输出设备接收的属性确定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是否与用于输出所述内容的至少一部分要求匹配”。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27]段、第[0028]段的记载,在步骤(c)中仅需判断可用输出设备的属性是否与用于输出所述内容要求匹配,其中“至少一部分”应当理解为“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看出,在执行步骤(c)时,并未产生富某公司所称的“中间输出数据”,该步骤仅仅是接收输出设备的属性信息并进行判断。而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自己设备在检测周围的其他设备时,会获取其他设备的属性信息,并且只显示根据属性信息从检测到的其他设备中选择的那些其他设备。作为‘属性信息’,包括要由其他设备实现的服务。这种属性信息的获取可以是,以满足条件的项目列表的形式,或者以是否支持从自己设备发送的被显示出来的属性的形式。”第[0042]段记载:“在显示单元22,显示用于识别设备选择单元18选择的其他设备的识别信息,向自己设备1的用户提示。另外,不仅向用户显示其他设备的设备信息,而且也可以从显示的其他设备中选择一个其他设备,由此向应用执行单元24通知已选择的其他设备的识别信息。”第[0076]段记载:“用户从如图1所示的周围的其他设备中选择一台或多台其他设备。这种选择的方法根据使用的操作系统和显示形态等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形态。”可见,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即获取输出设备的属性信息并进行判断是否符合用户的需要,故步骤(c)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富某公司还主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该特征限定了步骤(c)(d)(e)中所述可用输出设备相关的“属性”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出现“包含支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的明确文字记载,富某公司的主张是指向本专利说明书第[0065]段记载的内容。根据该段内容,可以将“指示”理解为其中的“索引”“指针”,该段中的“索引”“指针”的概念既有并列关系的表述,也有包含关系的表述,大致可以理解为是在一个配置文件中设置了指向其他配置文件的信息(如标识、名称、路径、地址等),其性质仍然是输出设备的属性信息,用于信息设备识别可用输出设备。在对比文件1中,自己设备能够通过其他设备的名称,从其他设备中选择要提供服务的其他设备,实际上也是用设备名称作为索引,找到了属性信息,故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的指示”相关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据此,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一致化数据以及如何处理不匹配的问题。富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方便的通用数据输出,从而避免在信息装置中安装多个设备相关的专用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对此,本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b)(c)涉及信息装置与输出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过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关技术特征,其没有公开的是步骤(d)(e),即如何一致化数据以及如何处理不匹配的步骤,故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有“新数据输出方法消除了在信息装置中安装多个设备相关专用驱动程序或应用程序以便输出到多个输出设备的需要”的记载,但是权利要求1中涉及如何一致化数据以及如何处理不匹配的步骤的技术特征仅指对输出内容进行转化的过程。如本专利说明书第[0212]段记载:“在阶段1030中,客户机应用程序可与输出设备220、用户和/或驻留在的信息装置200中的其他应用程序交互作用以便(1)获得必要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和/或用户首选项,(2)执行功能或部分光栅图像处理操作,诸如光栅化、缩放和色彩校正,和/或(3)至少部分将光栅化内容(例如,数字文档)转换或编码成中间输出数据。中间输出数据的处理和生成可部分反映所获得的输出设备配置文件和/或用户首选项的关系,如果有的话。”因此,“输出设备配置文件”仅是为信息装置中的驱动程序提供所需的输出设备参数信息,并非富某公司所称可以代替多个输出设备的专用驱动程序(例如打印机驱动程序)进行通用数据处理的组件。富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a。首先,对于“一致化”的理解,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对该术语进行明确的解释,富某公司亦在无效口头审理中陈述:“一致化就是对内容的一部分的转化,光栅化是对图像的处理过程,只是一种实现的方式,光栅化也是有很多的步骤,信息装置输出的文件能够确保被输出设备所识别并且能够使信息装置能够获得相应的服务。……光栅化只是一致化的一种具体的方式。”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84]段记载:“在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中,中间输出数据包含光栅图像数据。例如,能在信息装置中光栅化包含在内容中不是以图像形式的向量图形和文本信息或对象或将其一致成为图像数据并包括在中间数据中。RIP的设备相关图像处理操作诸如,数字半色调和色空间转换能在输出设备或输出系统实现。”最后,被诉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5所记载的输出数据处理过程与本专利“一致化”的过程相同,即主机将要打印的图像数据、字符数据等转化成打印数据,该打印数据根据光栅化处理级别被一致化为打印机可以理解的格式,而这种打印机可理解的格式的数据是与选择的打印机的属性相关,然后主机通过网络向打印机传输打印数据,以便打印机执行实际打印,即对比文件5公开了步骤(d)。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b。如果接收到的输出设备的属性与要输出的内容的要求出现不匹配的情况时,即表明当前打印机无法实现用户需要的打印服务,在此情况下,选择其他可用打印设备或者重复相应的匹配过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将对比文件5的数据一致化过程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无线通信方式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3-16、22均具有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所对应的技术特征,富某公司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主张其具备创造性,基于前述分析,上述独立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富某公司系基于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主张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未对各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提出具体的上诉意见。经审查,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从属权利要求2-12、17-21、23-27均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富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富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孔立明
审 判 员 范米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靳 毅
书 记 员 聂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