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因本案于2024年6月5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原籍。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2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202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家中对病患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3日、2020年1月7日,三次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4年3月12日,陈某在自贡市大安区的家中对病患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再次被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于2019年至2024年3月在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的家中开展医疗活动。陈某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3日、2020年1月7日被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4年3月12日,陈某在其家中对病患开展医疗活动时再次被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查获。
2024年4月2日,自贡市大安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当日,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立案侦查,于2024年6月5日将被告人陈某传唤到案,并对其进行医疗活动的房屋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口服药品、注射液、注射器若干。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三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口服药品、注射液、注射器若干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霖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官欣雨
书 记 员 罗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