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9 0:00:00

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兰溪市XXX。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因本案于2024年9月2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从浙江省某解回重审。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小平,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24〕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吴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虚构其承包了金华香溪玫瑰园二期工程、某店工程、江西某医院扩建工程、衢州清泰碧水湾工程、福建某项目,以将上述工程中的钢筋项目承包给被害人石某为由收取保证金,或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从被害人石某处骗得人民币34万元。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解回通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协议书、劳动大清包合同、收条、借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黄某、吕某、周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以前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过总共诈骗300万左右,包括了石某处的诈骗款项。

辩护人吴小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徐某因前罪在侦查阶段已经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属于刑法中的特殊自首;2、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虚构了其承包了金华香溪玫瑰园二期工程、某店工程、江西某医院扩建工程、衢州清泰碧水湾工程、福建某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石某的信任,进而以将上述工程中的钢筋项目承包给被害人石某为由,通过收取保证金或以资金周转为名借款等方式,从被害人石某处骗得人民币34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解回通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协议书、劳动大清包合同、收条、借条、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黄某、吕某、周某、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联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予以综合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某辩解其在前罪时已供述过总共诈骗300万左右的事实;辩护人吴小平提出被告人徐某的该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特殊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该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不能认定构成自首。被告人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吴小平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尚未退出的诈骗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陈健人民陪审员吴慧娟人民陪审员童玉萍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范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