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9 0:00:00

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4〕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彬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7月期间,张某甲、张某乙(均已判刑)伙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友信”APP开设网络赌场,组织赌客在赌博群进行抢红包的赌博活动。该赌博群设置具体赌博规则,安排人员招揽赌客入群,雇佣客服人员为赌客进行上下分、结算赌资,组织赌客在赌博群内进行抢红包赌博活动,并在群内利用“免死金牌”账号(该账号具有每包必抢的特性)进行非法获利,涉案赌资人民币2600万元以上。其间,被告人金某明知徐某借其微信、支付宝账号系用于接收赌资,仍将其名下的支付宝账号(XXX、XXX)和微信账号提供给徐某在赌场使用。经查,上述账号的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约3345657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2024年5月22日12时55分许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金某及同案犯张某乙、张某甲、薛某、陈某甲、宋某、陈某乙的供述,证人陈某丙、陈某丁、黄某乙、白某、陈某戊、陈某己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截图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电子数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钟俊然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黄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