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中与襄阳市樊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中,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樊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武。
再审申请人杨某中因诉被申请人襄阳市樊城区某某管理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6行终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某中以当事人就案涉强拆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中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杨某中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志荣
审判员 袁博文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力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