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沈志国,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恺,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卢某某,副。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添元,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漳州某某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漳州某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4)闽0681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以其欲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盖华丽
审 判 员 陈妙红
审 判 员 陈梅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赟
书 记 员 陈雪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