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1 0:00:00

黄某某与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代理人沈志国,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恺,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卢某某,副。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添元,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漳州某某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漳州某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4)闽0681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以其欲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盖华丽

员 陈妙红

员 陈梅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赟

员 陈雪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