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杨某某与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某,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某某,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杨某某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中,原告任某、杨某某于2025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俊军
审 判 员 王尧亮
审 判 员 黄彩虹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顾娜娜
书 记 员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