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1 0:00:00

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甘某兵,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上诉人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甘某兵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9行初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甘某兵达成调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某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周       扬

员 简元华审判员常洪艳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钦   明

员 张   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