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甲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广东某甲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顺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19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顺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起诉;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邹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涉案房屋的受损并非因管道堵塞导致,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仅根据邹某的单方措辞认定与管道堵塞有关,忽略了管道渗漏包括但不限于管道质量问题、管道设计问题及邹某室内硬装设计问题等多种可能原因。其次,即使涉案房屋的损失因管道翻涌导致,一审法院只依据邹某找第三方关系公司出具的报价表,即对损失和修复价格进行确认,考虑到邹某陈述其在工程公司任职的因素,不排除该报价存在虚高、伪造或是对作为乙方的报价公司日后的利益承诺的可能,仅以此作为定损及赔偿的依据,对某甲顺德分公司不公。
被上诉人邹某未作答辩。
邹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甲顺德分公司赔偿邹某房屋损失122500.48元,以及房屋租金损失27500元(租金损失以每月2500元计收,从2023年1月27日计至2023年12月27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顺德分公司承担。
第一次庭审时,邹某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某甲顺德分公司向邹某赔偿修复房屋所需费用122500.48元以及房屋租金(以每月2500元从2023年1月27日计至实际修复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某甲顺德分公司负担。庭审中邹某明确,上述主张的费用122500.48元是修复房屋所需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项目(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邹某及案外人吕某,为共同共有。
邹某、案外人吕某(买受人)与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于2014年6月6日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合同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年(不低于2年),负责修补正常合理使用时出现的管道渗漏……(二)其他约定:以上保修期限从出卖人交付(含视为交付)之日次日算起,非正常合理使用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及规范允许出现的倾斜、裂纹等,不属保修范围……”。合同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约定中有“(7)管道堵塞:最低保修期2个月,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本公司将无偿疏通”。
邹某、案外人吕某与某甲顺德分公司签订了《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由某甲顺德分公司为邹某就涉案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且约定某甲顺德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邹某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同时约定某甲顺德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四害消杀、防疫、化粪池清掏、管道疏通等。
邹某购买涉案房屋后,因管道出现堵塞导致粪便翻涌,致使邹某房屋受损。邹某提供当时所拍摄的照片显示,涉案房屋内有一马桶粪便翻涌并溢出至地板,地板积有较厚的粪便,且木门、门框等被粪便泡裂。邹某提供一视频显示,有人员在涉案房屋楼下的排污管出水口处清理,所清理出来的垃圾包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邹某述称,其于2023年1月27日向某甲顺德分公司反映问题,某甲顺德分公司大概在2023年2月份向邹某反馈还在修,之后是修好了的,具体不清楚哪天修好,修好之后没有再翻涌了。
损害发生后,邹某与某甲顺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微信备注名称为“某项目优管家百合”)微信沟通。其中,2023年1月31日,邹某发送文字“美女,化粪池返粪便原因有没有找出,不找出原因解决,等下再来次太吓人呢”。管家回复“有”“师傅在维修”。邹某问“是啥原因?”“管子赌(堵)啦?”“我看到好多建筑垃圾”“以后不会再返涌上排泄物啦吧”。管家回复“堵了”“修好后不会了”。邹某称“嗯”“因为我们不是长期住这里,上班在广州”。其后,邹某曾与某甲顺德分公司的主管人员微信沟通赔偿损失的问题,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
关于涉案事故粪便翻涌的原因,某甲顺德分公司称根据管家反映,是主排污管道质量问题导致渗漏堵塞,堵塞的原因经某甲顺德分公司初步检测是开发商设计存在质量问题才引起堵塞。法庭询问某甲顺德分公司有无初步证据证明是因开发商设计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从购房合同附件八可看出,管道渗漏最低保修期是5年,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保修责任。经法庭释明后,某甲顺德分公司明确不申请对房屋存在设计等结构性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邹某庭审中述称,事发后邹某有去看过堵塞的管道情况,也拍过照片,就是垃圾堵住了管道,当中有生活垃圾、头发之类的。
针对修复费用,邹某提交由广州某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上面显示总修复费用为122500.48元(含分部分项及税费等),其中包括地板、门等装修及修复内容。经在天眼查APP中搜索,该报价单位的经营范围有: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等。
某甲顺德分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对涉案房屋受损后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某甲顺德分公司于收到预交鉴定费用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鉴定费,一审法院视为某甲顺德分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处理并终止本次鉴定。
庭审中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邹某提交的由广州某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修复报价明细显示的价格虚高,并通过与当时的简装后交付标准预估的价格相对比而认为虚高,故法庭要求某甲顺德分公司在庭后三天内将具体装修情况与开发商核实,某甲顺德分公司回复若有相应的装修标准报价,庭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交。但截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某甲顺德分公司仍未提交相应的报价。
另查,邹某与案外人吕某为夫妻关系;案外人吕某出具《申明》,同意因涉房屋受损所产生的权利,由邹某全权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邹某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房屋因粪便翻涌受损,基于邹某与某甲顺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基础,在此情况下邹某选择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邹某、某甲顺德分公司双方主体适格。
针对邹某、某甲顺德分公司的诉辩,一审法院作出以下分析。第一,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并非其行为导致邹某房屋受损,但从邹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邹某在发现房屋出现粪便翻涌现象后便向某甲顺德分公司反馈情况,经某甲顺德分公司排查后是由于管道堵塞所致,而保持管道疏通是某甲顺德分公司合同义务之一,但某甲顺德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常履行该项义务的情况,更何况,根据邹某、某甲顺德分公司双方陈述,在某甲顺德分公司疏通管道后便解决了粪便翻涌的问题,故亦可佐证,邹某房屋因粪便翻涌而受损与管道堵塞存在因果关系,而某甲顺德分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一方,其疏于履行日常疏通管道的义务导致管道堵塞,某甲顺德分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管道堵塞是由于开发商设计管道存在问题而导致,但对于是否存在设计上的结构性问题,某甲顺德分公司并未提出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甲顺德分公司基于此而认为追加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无据。第三,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疏通管道是开发商应履行的质量保修期内的义务,但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本公司将无偿疏通”中的“管道堵塞”应由开发商承担疏通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堵塞,并非指所有因素导致的管道堵塞。而根据邹某提供的视频证据显示,在某甲顺德分公司工作人员疏通管道时所清理出来的物体包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而建筑垃圾是来自于开发商施工时所产生的还是因个别住户因装修而产生的,现有证据无法显示,故无证据佐证某甲顺德分公司所主张的观点,因而对某甲顺德分公司认为过错在于开发商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四,邹某确实因某甲顺德分公司疏于履行义务而导致房屋受损,邹某要求某甲顺德分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如上所述,邹某房屋受损并非某甲顺德分公司疏于履职的单一因素所致,且某甲顺德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方,其不可能随时进入涉案房屋内查看环境、控制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对于本案粪便翻涌的现象,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即邹某,若其是日常居住在涉案房屋且及时发现损害的发生,则可及时解决问题,亦可避免损失的扩大。故对于某甲顺德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基于其过错比例予以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后酌定某甲顺德分公司承担损失的30%的责任。而对于损失的核定,一方面,虽然某甲顺德分公司认定邹某提供的修复报价明细存在虚高现象,但其并未提出证据排除该报价的合理性或是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金额,且该报价的出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在某甲顺德分公司无其他证据反驳或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邹某提交的报价予以采纳。另一方面,邹某主张的损失包括租金损失,但根据邹某与某甲顺德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邹某并非日常居住在涉案房屋,也无证据证明邹某有出租房屋且有租金收入的情况,即租金损失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故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某甲顺德分公司应当向邹某赔付36750.14元(122500.48元×30%)。对于邹某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某甲顺德分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邹某赔偿36750.14元;二、驳回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300元(邹某已预交),由邹某负担2500元,某甲顺德分公司负担800元。
二审期间,某甲顺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赔偿协议及赔偿收条、邹某银行卡复印件、保险出险通知书,拟证明邹某在案发后曾签订文书对实际赔偿金额进行确认。
邹某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双方并未达成赔偿协议,某甲顺德分公司提交证据不影响本案讼争问题的处理,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令某甲顺德分公司赔偿邹某36750.14元是否正确、适当。
首先,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邹某发现房屋出现粪便翻涌现象后便向某甲顺德分公司反馈情况,经某甲顺德分公司排查后是由于管道堵塞所致,且某甲顺德分公司疏通管道后案涉房屋粪便翻涌的问题便解决了。一审法院基于此认定邹某房屋因粪便翻涌而受损与管道堵塞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某甲顺德分公司未按照《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履行日常疏通管道的义务,导致管道堵塞,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某甲顺德分公司上诉主张邹某提供的修复报价明细存在虚高现象,但该报价的出具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且某甲顺德分公司未能举证排除该报价的合理性或是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金额,一审法院对邹某提交的报价予以采纳,并综合考虑邹某房屋受损的各方面因素,结合某甲顺德分公司的过错比例,酌定某甲顺德分公司承担损失30%的责任,即赔偿邹某36750.14元,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某甲顺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75元(广东某甲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某甲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 判 长 吴行政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曼瑶
书 记 员 卢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