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23 0:00:00

银川X餐饮娱乐中心、田某甲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银川X餐饮娱乐中心。

经营者:马宇,该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原审被告:田某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2(田某甲之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2(田某甲之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审被告:田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审被告:杨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审被告:马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3(马某2之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4,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审被告:马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审被告:马某4(马某2之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审被告:马某5,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再审申请人银川X餐饮娱乐中心(以下简称X餐饮娱乐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甲、马某甲、原审被告田某甲、田某2、杨某2、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餐饮娱乐中心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3的死因并未查明。首先,为确定杨某3的死亡原因,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解剖室拟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但因杨某3家属杨某甲与马某甲不同意解剖尸体,导致没有对杨某3尸体进行解剖检验,进而没有查明其死亡原因。其次,根据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出具的《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解剖尸体通知书》,银川市公安局物证所在没有对死者杨某3的尸体实施解剖检验的情形下,并没有查到杨某3的死因,何来一审判决“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出具编号为20240309非正常死亡证明,经委托银川市公安局物证所对杨某3尸体进行死亡原因检验鉴定,死者杨某3符合酒后猝死。”最后,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为息事宁人而偏袒被申请人,作出错误的认定与判决。二、二审法院未进行全面审查所作的认定与判决存在错误。首先,二审法院认定X餐饮娱乐中心“任由未成年人自经营场所将白酒带出”是错误的。依据民法理论,消费者在餐饮经营场所喝剩下的自带酒水剩物等应当属于丢弃、处理的垃圾,属于无主物,不属于经营者的财物。而杨某3利用职员的身份在下班时将该丢弃的无主物酒水废物带回住处的行为是其自我拾荒的行为,并且邀约、集结同事聚在一起喝拾荒而来的酒。因此,二审法院基于一审判决又将杨某3的拾荒行为维持认定为“任由未成年人自经营场所将白酒带出”的结论是错误的。其次,二审法院认定“X餐饮娱乐中心的经理张风龙当晚也居住在员工宿舍内,无论是作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作为同住的成年人员,都应当有预料到未成年人饮酒的风险,但仍然放某某员工饮酒进而发生员工死亡的情形”是错误的。本案中,张风龙确系X餐饮娱乐中心的经理,但其下班后仅仅是一个自然人,到宿舍休息也是张风龙的正当权益。因此,张风龙下班后关心他人是其美德,不愿意关心、不愿意帮助他人也是他的权利,没有人能够强迫他进行道德绑架。最后,X餐饮娱乐中心作为一审被告不适格。X餐饮娱乐中心作为经营者不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本案中所案涉的酒水系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消费者才是案涉酒水的主人,消费者是否将酒水喝完与X餐饮娱乐中心无关。三、关于新证据。1.固原市医院、原州区医院、三营镇医疗中心等单位关于杨某3生前基础病的原始医疗档案;2.固原市原州区中小学关于杨某3基础病的调查。X餐饮中心将在再审立案后申请调查令调取以上新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某某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招录未成年人参加劳动,应对其承担比成年人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杨某3、马某2、田某3均系未成年人,X餐饮娱乐中心招录上述未成年人参加工作,未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放某某未成年人将X餐饮娱乐中心的白酒带回员工宿舍深夜聚众饮酒,X餐饮娱乐中心经理与上述未成年人同住员工宿舍,未明确制止上述饮酒行为,最终造成杨某3饮酒后死亡的结果。同时,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北京中路派出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3符合酒后猝死,可以证明杨某3的饮酒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据此酌定X餐饮娱乐中心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X餐饮娱乐中心关于杨某3死亡原因不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另,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相应证据应在原审举证期间内提出,X餐饮娱乐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审举证期间提出申请,现在再审审查期间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证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X餐饮娱乐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X餐饮娱乐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崇辉

审判员  旦伟娟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