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0 0:00:00

张喜雨;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方城县某罚款;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雨,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方城县县城人民路824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

上诉人张某雨诉被上诉人方城县农业农村局、方城县人民政府为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2行初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雨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某雨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张某雨撤回一审起诉;

三、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2行初29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一审原告张某雨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靓

审判员 李晓霞

审判员 郭 聪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海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