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0 0:00:00

李某与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诉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昌营镇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3行终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以2022年4月提起的赔偿诉讼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马昌营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合法损失等为由,请求撤销本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进行实体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中,李某某要求马昌营镇政府恢复两排猪圈的原貌,实质是针对2021年马昌营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事项。而对于该事项,李某某曾于2022年4月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该院于2022年10月分别作出(2022)京0117行初123号行政裁定书、(2022)京0117行赔初1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均以李某某起诉超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李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3年1月分别作出(2022)京03行终1496号行政裁定书、(2022)京03行赔终168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现上述裁定书均已生效。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定所羁束,不符合起诉条件,并无不当。而马昌营镇政府于2023年3月6日就李某某申请作出的《关于李某某申请支付养殖小区关停补助费的回复》内容仅为对2018年双方签订补助协议及后续补助款支付情况的记载和解释说明,未对李某某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符合前引规定。李某某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本案符合应予再审的情形。

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长 贾宇军

员 朱海宏

员 哈胜男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坤庭

员 张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