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0 0:00:00

张某与人某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上诉人张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2行初3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24年7月31日通过邮箱向人社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诉求: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确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1821号《张某信访事项终结确认书》无效;2.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认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滥用职权!3.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三、五十八、五十九条,审理纠正黑劳社发[2007]93号第二十七条三款与16个上位法同位法下位法矛盾抵触冲突违法的错误。《行政复议法》2017版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2529号《关于张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你所反映的退休审批问题为行政确认类事项,如对行政确认结果不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指行政复议法2017版而言。新的《行政复议法》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特别规定。[2022]1821号确认书在新的2024版行政复议之前的行为和事情,因此应该适用行政复议法2017版第十二条管辖,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人社部受理行政复议。人社部作出的人社部复不受字[2024]5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违背《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违法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故张某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2.责令人社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4年7月31日向人社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人社部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4年8月2日,人社部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给张某,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审查,你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你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行政行为不服,建议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关于你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建议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构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应适用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张某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人社部行政复议职责范围,人社部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对张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人社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人社部同意一审裁定。

一审相关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本院的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应适用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张某向人社部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人社部行政复议职责范围,人社部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对张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马 军

员  贾宇军

员  唐杉杉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静

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