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0 0:00:00

王某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王某某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3行初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年4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24〕40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王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区长信箱反映土地荒废问题,丰台区政府转交属地镇政府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区长信箱告知王某某。丰台区政府通过区长信箱途径向王某某进行告知,该告知属于信访告知行为,对王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王某某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政府决定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王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2024年2月6日,通过首都之窗网页,向丰台区政府提交履责申请,举报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村,自339公交总站向南约280亩耕地,自2000年前后开始撂荒,近些年又改为林地,现为“王佐生态园”。经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核实,未办理变更土地性质以及规划和审批手续,已经荒废20多年,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恢复耕种,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4年2月19日丰台区政府在网上回复称:“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工单已收悉,王佐镇回复如下:针对反映该问题,经核实反映点位为339公交总站向南地块林地。经村委会工作人员核实,2004年之前该地块性质为耕地,为了响应2003年北京市退耕还林号召,完成第二道隔离区建设,依据2003年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第二条,2004年西王佐村在反映点位栽种树木212.7亩,市区林业局自2004年至今一直发放占地及林地养护费用。目前该林地养护管理由村委会管理。2024年1月林地面积调整为169亩。关于您所诉280亩土地用地性质为耕地的情况,经村委会工作人员与镇城乡办核实,2007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核实地性为村庄建设用地,2017年第三次土地调查核实地性为乔木林地。关于您所诉280亩耕地不属实,该地块不属于耕地,依据三调数据,此地块用地性质属于林地。针对您反映王佐“生态园牌楼”,经核实该牌楼不在我林地范围内,是周边生态饭庄设的牌楼。未占用西王佐村林地范围。以上回复是依据2003年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第二条,地块性质依据2007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7年第三次土地调查结果为依据。今后如您有相关诉求或问题可直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北京123**公众号进行反馈。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丰台区政府的回复明显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第一,丰台区政府借用王佐镇政府的回复,王佐镇又借用西王佐村委会的答复,等于两级政府在接到《履责申请》后什么都没干。第二,擅自篡改土地性质是违法行为,丰台区政府承认2004年之前是耕地,其回答等于承认违法事实存在,但是拒绝查处。现状只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不代表现状不违法。第三,丰台区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仅凭借“话术”来敷衍王某某,任由违法事实存在,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第四,上述回复中还杜撰一个“生态园牌楼”出来,是没看清举报内容,还是故意转移话题,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样的行为都难以令人理解。第五,根据《丰台区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工作方案》(京丰办发〔2021〕40号)记载,丰台区政府辖区内有八万处违法建设,涉及数万亩土地,其中一半以上的数量产生在王佐镇。其违法程度比陕西秦岭的违法建筑大很多倍。陕西秦岭的违法建筑在中央的督办下拆除了,丰台区的却还安然无恙,希望引起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为此,于2024年3月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4月25日收到市政府寄来的被诉决定书。该决定书依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便驳回王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责令市政府重新答复;2.责令市政府和丰台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擅自改变耕地性质的违法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4.诉讼费由市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丰台区政府未对王某某提交的履责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市政府责令丰台区政府对王某某提交的履责申请依法进行处理。经查,王某某向丰台区政府区长信箱反映土地荒废问题,丰台区政府转交属地政府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区长信箱告知了王某某。该告知行为属于信访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王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王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市政府同意一审裁定。

一审相关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本院的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已经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某某向丰台区政府区长信箱反映土地荒废问题,丰台区政府转交属地政府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区长信箱告知了王某某。该告知行为属于信访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王某某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以上规定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马 军

员  贾宇军

员  唐杉杉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静

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