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5/1/20 0:00:00

阳某某、张某某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某局,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倩,广东大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某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立即腾退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公租房;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支付租金[自2024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每月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即513元/月)计算,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即1026元/月)计算至被执行人张某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某局。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公民身份证、房地产租赁契约、关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告知书、《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

经审查查明:张某承租申请执行人位于阳春市的公租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申请续约,仍继续占有使用该公租房至今。2023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关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告知书》,以被执行人租赁期限届满后,并没有申请续约,仍继续占有使用公租房的行为,违反了《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以及双方签订的《阳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关系,收回房屋,取消住房保障资格;2、承租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在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交回房屋钥匙,同时结清你所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3、逾期腾退公租房的,根据《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如对该处理决定有异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法律效果。该告知书于2024年1月31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2024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决定如下: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责令张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阳春市。如在本决定确定的终止日期后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则每月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从本决定确定的终止之日支付至交还房屋之日止。该决定书于2024年4月10日留置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决定书的处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确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后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收回公租房。承租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的规定,被执行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并没有申请续约,仍继续占有使用公租房的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对该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且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强制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阳春市某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终止张某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强制张某退出位于阳春市公租房;2.强制张某支付租金[(2024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至按513元/月计算,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房日止按1026元/月计算)]。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长 冯荣晶

员 陈德清

员 魏丛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何美臻

员 李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