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韩某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某梅,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胡某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2023]ZD130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经对深交罚决第[2023]ZD130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2023]ZD13051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欣 怡
审判员 刘 晓 露
审判员 刘 思 洋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育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