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司法局。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司法局)、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司法监管投诉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5行初769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03行终4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不服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依法严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支持申请人的诉请;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参照《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朝阳区司法局具有对所辖区域内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接受投诉并依法作出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依据被诉行为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司法局作为朝阳区司法局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具有受理马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未经调查不得作出结论。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涉嫌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法规、规章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办理;(二)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投诉人进行教育,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予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诉(2023)朝司答字第024号《关于马某某投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晓霞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系朝阳区司法局(2022)朝司答字第084号《关于马某某投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晓霞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被市司法局复议撤销后,重新作出的处理答复。市司法局以朝阳区司法局作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京司复〔2022〕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2022)朝司答字第084号《关于马某某投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晓霞律师有关问题的答复》并责令朝阳司法局重新处理。朝阳司法局收到京司复〔2022〕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结合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向王晓霞律师、马某某分别作出《投诉调查通知书》,要求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王晓霞律师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与马某某电话调查的情况并结合前期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晓霞律师、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马某某、习攀等进行调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函查等情况,对马某某投诉事项逐一作出认定并作出被诉《答复》并无不当。对于朝阳区司法局在《答复》中归纳的二十五项投诉事项,马某某于一审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二审庭审中马某某亦认可被诉《答复》中对其二十五项投诉事项逐一答复且没有遗漏,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被诉《答复》内容是否合法,一审法院已根据《律师法》并参照《投诉处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详尽论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不再赘述。程序上,朝阳区司法局依法履行了调查、通知、延期、送达等程序,市司法局依法履行了受理、审查、送达等程序,本院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亦无不当。马某某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支小龙
审 判 员 章坚强
审 判 员 周凯贺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文静
书 记 员 韩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