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男,1986年3月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女,1979年2月21日生。
上诉人易某因与被上诉人包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1367号之一、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易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至今感情一直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上诉人诉状中所称上诉“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长期对被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在外面与别的女人有染”等,均系被上诉人故意编造的不实之词,与事实严重不符;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是表兄妹关系,上诉人的母亲不是被上诉人的姑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上诉人的众多亲属及村内邻居均可证实;三、被上诉人诉状中所称的“被上诉人曾服毒自杀,后经岷县中医院抢救治愈”这一情节的真相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家人及其娘家人声称她“喝了农药”,双方家属闻讯后立即将被上诉人送往岷县中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医务人员检查化验后被上诉人胃内无任何药物成分,证实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喝农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背离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甘1126民初1367号之一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上诉人易某对已生效判决提出上诉,于法无据。易某对(2017)甘1126民初1367号之二民事判决虽表示不服,但未提出明确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综上,易某的上诉不符合上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易某的上诉。
易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瑞芳
审判员张亚玲
审判员南鹏飞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赵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