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9 0:00:00

张某公司、临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杨XX,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某。

负责人:丁某某,系该工作室经营者。

原告张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与被告临某(以下简称XX工作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工作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张掖市临泽县倪家营乡南台村丹霞小镇君挺八角楼104、109号商铺;2.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张掖市临泽县倪家营乡南台村丹霞小镇君挺八角楼104、109号商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的使用费29336元(案涉商铺面积合计234.6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每月25元使用费计算234.69平方米×25元×5个月=29336元),并继续承担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向原告返还案涉房屋之日止产生的使用费;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3)甘07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取得张掖市君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挺公司)名下位于临泽县丹霞小镇土地35940.19㎡及地上附着物(地下设备间、广场平房101、102),君挺八角楼(包括案涉104、109号商铺)、1号楼17间商铺的所有权。2024年君挺公司向原告移交上述房产,原告收回房屋时发现君挺八角楼104、109号商铺已经于2024年4月1日由被告占有并使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返还房屋,被告拒不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依据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作出的(2023)甘07执恢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合法取得君挺八角楼104、109号商铺的所有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占有该商铺,属于无权占有。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XX工作室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受让该涉案房产的执行裁定书,拟证明已经取得其所有权,要求被告XX工作室返还原物,结合法庭审理原告无法提供涉案房产的出租方,也无法说明中间是否有转包方,被告是否是最终承担责任主体也无法确定,故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据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XX银行的起诉,待承担责任的主体确定后再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退还原告张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 徐品彦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育珍

员 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