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其他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9 0:00:00

王某缘、前郭县某某管理所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缘,男,2005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煊,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伟,系王某缘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某某管理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信某舰,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昊,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缘因与被上诉人前郭县某某管理所(以下简称某某管理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吉072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煊、王某伟,被上诉人某某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缘上诉请求:撤销(2024)吉072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王某缘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管理所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有确切证据能够证实案涉事故系由于某某管理所管理的路面上出现坑洞未及时修复而产生的事故。前郭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车辆左前轮压到坑面致使爆胎,车辆失控后右前侧撞到路西侧树侧滑翻入沟内,致使车辆受损”,能够认定王某缘驾驶吉J*****号东风牌汽车在沿x00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致使车辆爆胎失控,车辆严重受损的主要原因系由于某某管理所管理的路面上出现坑洞导致。且某某管理所在原审中已经举证了事故现场带经纬度的水印相机照片加以佐证,以上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当时现场事故确系坑洞未及时维护而导致,故某某管理所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根据王某缘本人陈述驾驶过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能够认定本次事故中车辆撞树侧翻系王某缘驾驶不当导致”,无事实依据。本案中,王某缘本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路面时,无法对路面出现坑洞进行预估,并且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超速、强行超车等不当驾驶行为,造成车辆失控的原因全部是因为王某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现本不应当出现在路面上的坑洞而导致的后续一系列事故产生,故对于王某缘在本次事故产生中发生的所有驾驶问题均系路面坑洞未及时修补,某某管理所亦未对坑洞部位有明显提示而导致的后续损害结果发生,与王某缘不当驾驶无关。

某某管理所辩称,虽然事故认定书载明车辆左前轮压倒坑面致使爆胎,车辆失控后右前侧撞到路西侧树侧滑翻入沟内,致使车辆受损。但是,该事故卷宗当中全部的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认定该事故结论。首先,车辆侧翻后,左前轮照片显示轮胎完好,如果爆胎,轮胎应当脱离轮毂,或者有明显的破损,而且车辆、坑、路面、坑洞,距离车辆事发地点150米,并且发生两次碰撞。但是交通事故卷宗当中,没有任何的刹车痕迹,以及轮胎破损照片及行驶轨迹。也没有第一次碰撞的任何照片和视频资料。所以卷宗当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左前轮爆胎,并且因路面坑洞导致车辆侧翻。其次,某某管理所在一审当中提交的现场视频录像,可以证实车辆正常行驶在路面坑洞区域时,其左前轮无法触碰到坑洞范围,因为坑洞是靠路的右侧,有现场的视频予以证明。所以事故结论认定车辆左前轮压到坑洞导致爆胎,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再次,王某缘在交通事故卷宗笔录当中,自认他误把油门当做刹车,存在明显的操作不当行为。同时王某缘领取驾照几个月的时间,其驾驶技术并不完善。还有最后一点,在王某缘立案时提交的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当中。既往史第二行写明,在事故发生的近两周,有掌腱膜挛缩切除的手术史。那么该手术是患有掌腱膜挛缩症,达到严重程度时,才会进行该手术而掌腱膜挛缩症,严重时手指屈曲挛缩畸形、手指功能已经受到影响。王某缘因此原因刚手术两周,他的身体手部的健康状况,可能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因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规定,如果驾驶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要求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那么,王某缘手部在功能因病受影响的前提下,其仍然在术后不久驾驶机动车,所以也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王某缘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管理所赔偿王某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暂计8,548.22元(具体金额待鉴定结果出具后确定);2.诉讼费用由某某管理所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2日,王某缘驾驶吉J*****号东风牌汽车在沿X00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致使车辆爆胎失控,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缘进入前郭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手部指伸肌腱损伤。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7,406.62元、护理费1,341.60元(167.70元/天×8天)、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王某缘认为,因某某管理所管理的道路上出现坑洞并且未及时修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而某某管理所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4年5月12日,王某缘驾驶吉J*****号东风牌汽车在X005县道发生交通事故。前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前公交认字[2024][松原ZJ0039]第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记载:“2024年5月12日15时20分许,王某缘驾驶吉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沿X00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标准农田乌兰付支线18号线杆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致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爆胎,车辆失控后右前侧撞到路西侧树后侧滑翻入东侧沟内,事故致车辆损坏,王某缘及乘车人叶某涵受伤。王某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涵无责任。”2024年5月15日王某缘在前郭县交警队询问笔录中陈述:“我沿着X005县道由北向南行驶,前方突然有个坑,我车辆的左前轮进坑了然后爆胎了,车辆就失控了撞到了路右侧的树上,我撞懵了,本来想踩刹车结果踩到油门了,车撞完树我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我清醒了车已经进沟里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地面痕迹:车辆行驶车道内距离车辆失控点西侧路边处有两处凹陷坑,左侧凹陷坑面积80cm×180cm、深度为10cm,右侧凹陷坑面积为40cm×65cm,深度为6cm。车辆侧翻位置与X005县道路面凹坑位置相距约150米。另查明,根据《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案涉X005县道由某某管理所养护、管理。再查明,王某缘于2023年8月30日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路面凹陷与王某缘的损伤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缘以其驾驶的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致使车辆爆胎失控发生事故为由,主张前郭县某某管理所未尽道路管理维护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卷宗材料内未存有车辆因路面凹陷坑原因致爆胎的相关材料,或事故报告中认定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王某缘在诉讼过程中亦未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根据王某缘本人陈述驾驶过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能够认定本次事故中车辆撞树侧翻系王某缘驾驶不当导致,王某缘主张某某管理所对其管理的道路上出现坑洞并且未及时修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而要求其承担王某缘全部经济损失,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望王某缘谨慎驾驶,避免事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某缘负担。”

二审期间,王某缘提交新证据:1.现场事故照片14张,拟证明该起事故,系由该坑洞导致。2.两段视频,拟证明案涉车辆左前轮压到坑洞里车胎爆了车辆侧翻,导致车祸的发生。某某管理所质证意见:1.王某缘提交的14张照片当中,5月12日事故当天有两张照片,但是,这两张照片来源不明,同时这两张照片在交警的事故卷宗当中并没有同场景的类似照片。其他的照片当中,首先时间已经非事故发生当天的时间、车辆拍摄地点也并非现场,车辆的状态已经不能保证是事故发生当时的车辆状态,而且照片当中显示左轮胎并没有明显破损的痕迹。所以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均有异议。2.对两段视频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该视频证明不了路面坑洞与左前轮爆胎以及本次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稍后某某管理所也将举一份视频。这份视频当中,能够明显的看出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当中。左前轮是压不到路面右侧的坑洞的。而且从王某缘的两份视频当中可以看出,坑洞距离最终翻车地点150米。但是,整个视频的过程当中,路面没有任何的刹车痕迹。如果说在车辆爆胎失控的情况下,人的常理都会正常踩刹车。侧面一定会留下明显的刹车痕迹,但是两段视频当中没有任何刹车痕迹,并不能证明王某缘所主张的车辆因而失控,所以无法证明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某某管理所提交新证据:一段19秒的视频,来源于某某管理所于2024年11月一审开庭前拍摄。拟证明车辆在坑洞道路行驶的过程当中,左前轮不能接触到坑洞的范围,也就是压不到路面凹坑,所以王某缘所说的路面凹坑导致车辆左前轮爆胎的事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缘质证意见:1.在一审中前郭县法院2024年11月7日8:40开庭,某某管理所已经将该视频进行举证。庭审笔录第三项就是视频一份,证明车辆正常行驶左前轮是压不到坑洞的,当时已经对此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所以某某管理所重复举证。

某某管理所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地面痕迹,车辆行驶,车道内锯车失控点西侧有两处凹坑,左侧凹坑是深度为十厘米,右侧为六厘米”提出异议,认为在事故卷宗当中,两处凹坑的深度均进行了涂改,而且没有现场测量的照片或视频,根据王某缘提供的现场凹坑的证据照片可以看出,两处凹坑均是明显的是沥青表层浅层的一个凹坑,其深度明显没有达到这个卷宗当中事故认定当中所写的十厘米深度和六厘米的深度。正常车辆即使压到坑内,也不足以导致轮胎爆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路面凹陷与王某缘的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因王某缘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致案涉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爆胎,车辆失控后右前侧撞到路西侧树后侧滑翻入东侧沟内。但案涉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爆胎除了2024年5月15日王某缘在前郭县交警队询问笔录中陈述以外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路面凹陷距离翻车地点较远,因而王某缘主张的车辆左前轮压在路面坑内致使车辆爆胎失控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缘本人陈述驾驶过程以及事故现场情况认定本次事故中车辆撞树侧翻系王某缘驾驶不当导致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王某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路面凹陷与其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缘关于某某管理所管理的路面上的出现坑洞未及时修复致案涉车辆爆胎是本次交通事故主要原因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某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忠辉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