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8 0:00:00

C公司;B公司;季某某;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B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C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A公司、第三人C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季某某支付工程款3030313.38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季某某返还履约保证金21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以第三人B公司向由被告总承包“新建XX至XX至XX铁路河南段商丘站(地区)相关工程(郑州局代建部分)”项目投标,中标后与被告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CR17BG3C-2017-SHHSG1-LWFB-002号),并向被告缴纳了16万元履约保证金。2018年,因施工内容的增加,原告又以第三人B公司名义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2018年12月,原告以第三人C公司与被告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CR17BG3C-2018-SHHSG1-LWFB-018号),并向被告缴纳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继续为被告承包“新建XX至XX至XX铁路河南段商丘站(地区)相关工程(郑州局代建部分)”提供施工服务。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履约保证金系原告支付,工程量统计、发票金额核对均由原被告双方直接沟通,第三人并没有参与施工,也没有就案涉工程于被告做过任何沟通,被告对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是明知的,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将劳动成果交付,被告作为原告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现已开通运营,但被告始终不结清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A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凡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系因建设商合杭高速铁路项目(新建XX至XX至XX高速铁路河南段商丘站地区相关工程郑州局代建部分)而引发的施工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凡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案应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其中,“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本案中,根据原告立案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已完工程数量表》中载明的“筏板混凝土、U型槽、车站站台两端便桥加工、归德路东动车走行线挡土墙及电缆井盖板”等相关内容,可以确定案涉工程涉及铁路附属设施,其存在的目的系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故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被告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应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A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