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6 0:00:00

刘某与明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聚源,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兴,陕西省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明小平,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原告刘聚源与明小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聚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兴、被告明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聚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疏通其房后与原告相邻的排水沟出口,保障原告水田出口正常排水;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居住房屋位于西乡县××街道××村××组××国道路边坐南朝北,房屋背后与被告承包的土地相邻,原告在承包该宗土地时,公路以南地块编码为X号,面积0.58亩。承包时被告未在现在住所建房,原告承包耕种的土地中积水一直是从被告堵塞的排水出口按自然流向排出田外。2022年2月25日,被告故意将原告的排水出口用石头水泥进行堵塞,影响原告承包地使用,该地至今无法正常排水导致无法耕种秋季作物,原告报警及找村干部多次请求解决无果。为证明其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1、排水沟现场照片5张,证明排水沟被被告用水泥堵塞;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具有案涉土地合法经营权;3、板桥村委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用水泥砂堵塞排水口,导致无法排水的事实。

被告明小平辩称,1、被告房屋于2007年修建,原告田位于被告房屋后右侧,公共排水渠也在原告田边,统一排水在公共的涵管里,不存在妨害;2、原告将靠近公路的部分田卖给他人修建房屋,在修建房屋是损毁了原公共排水渠,也没有向统一排水的公共涵管埋设下水管道,导致建房者的排污和原告水田水无法正常排出,系他们自身过错,与被告无关;3、原告挖界造渠,向被告房屋排污水,损坏了被告房屋,原告起诉属颠倒黑白。被告向本院提交责任田边界示意图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责任田分界线。

原告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无法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因无法证明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在位于西乡县××街道××村××组××国道路边修建房屋,房屋坐向为坐南朝北,房屋背后与原告承包的土地相邻。原告承包土地东北角原有历史形成的农田灌溉、排水渠,该农田灌溉、排水渠与原、被告及案外人李大发耕地相邻,后原、被告及案外人李大发后通过土地置换,原、被告将与历史形成的农田灌溉、排水渠相邻土地置换给李大发,李大发在经置换土地后的土地上修建住房,该水渠被覆盖。后原告在其承包的耕地北侧挖渠排水,该排水口位于原告承包土地西北角,田中流水经该排水口向北沿被告房屋西外墙跟汇入公共排水渠。

另查明,城南街道办事处板桥村三组316国道南侧房屋的公用排水管道位于被告房屋北墙外1米处以涵管形式自东向西埋于地下。案涉排水应从原告田中由南向北汇入公用排水管道。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系相邻排水而引起的纠纷,应在尊重历史排水的同时,审查被告排水现状是否具备唯一性及必要性。经原告自认及现场勘查,历史形成的原告耕地灌溉、排水渠所在位置位于原告田地东北角,与明小平、李大发土地相邻,由南向北呈弧形流出,后因土地置换修建房屋填埋,但依据现状,原告耕地以历史形成的位于东北角排水口仍有条件修建由南向北的排水渠,并汇入公共排水渠。现原告要求在没有合理性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让被告疏通其房后与原告相邻的排水沟出口有失妥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排水渠系历史形成及案涉排水口为唯一排水口,故原告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聚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聚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祝 敏

人民陪审员  杨长根

人民陪审员  陈秀云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