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林某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廖晓莹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何云海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媛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