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5 0:00:00

钟文华与雷春梅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钟某华,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帝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梅,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钟某华与被告雷某梅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雷某梅每月支付钟某华赡养费1500元;2.雷某梅向钟某华提供居住场所。事实和理由:雷某梅系钟某华的女儿,现已成年,钟某华丈夫在被告4岁时辞世,钟某华丈夫辞世后,钟某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其他子女。现因钟某华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照顾自己,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社保,因膝下还有女儿雷某梅也享受不到低保,每月还有固定药费支出,且现无住所,暂居在好心人家里。孝顺父母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至今日,雷某梅从未对钟某华进行探视和照顾,没有尽到赡养和照料的义务,为此,钟某华要求其支付赠养费每月1500元并提供长期生活的居住地,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雷某梅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某华与雷某梅系母女。

庭审中,钟某华称雷某梅的父亲在雷某梅四岁时死亡,后雷某梅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钟某华在雷某梅七、八岁的时候外出打工,之后每两、三年回来一次,但是雷某梅的爷爷奶奶都不允许钟某华见雷某梅。钟某华有时候回来会给爷爷奶奶一点钱,大概五、六百,有一次大概给了六、七千。钟某华现居住在萍水相逢的朋友家,朋友为钟某华提供了住宿和饮食,钟某华每月需要800元左右医药费和700元左右生活费,共1500元。

上述事实,有《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钟某华今年65岁,无收入来源,雷某梅应适当支付赡养费以保证钟某华的基本生活。结合钟某华的举证情况及重庆市基本生活水平,本院酌情主张雷某梅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钟某华赡养费500元。雷某梅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医疗费用的发生,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钟某华未举示证据证明雷某梅有对其提供居住场所的条件,故对钟某华要求雷某梅对其提供居住场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某梅自2024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钟某华赡养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钟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540元,由被告雷某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颜瑶莎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