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5/1/11 0:00:00

王某、寇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寇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日,被告找原告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牛仔城做工,每天320元。原告做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人工工资18000元。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等权利,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4年7月23日,被告到原告的住处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寇某从2022年欠王某人工工资18000元,于2024年11月31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庭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8000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期限付款,属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8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寇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务工资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被告寇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王某,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韩 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