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洪青,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光,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上诉人侯洪青因与被上诉人赵剑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在二审期间举示了部分新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因此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同时,在侯红青诉请承包人赵剑光给付土地承包费过程中,案外人张福平、刘海军亦出面对案涉土地主张权利,称其系土地的真正承包人,而作为土地管理者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出具说明称,未将部分土地分包给任何人,为厘清案涉土地承、发包关系,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本案应在重审时追加利害关系人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张福平、刘海军为第
三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作为土地管理者有责任说清土地承包权的归属,重审法院应在各方当事人补强证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性质、历史渊源、当地实际、相关政策,以及赵剑光基于其与侯红青签订的承包协议取得承包权,并已承包获益多年等因素后,确认赵剑光给付承包费的对象及给付范围,避免一方不当得利或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洪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5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张贤友
审判员 侯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