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广,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水利水泥制管厂。
法定代表人杨胜利,厂长。
被执行人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水利水泥制管厂(以下简称运城制管厂)与被执行人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显庄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中,王显庄村委会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王显庄村委会称,1、运城制管厂于2012年倒闭破产,已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主体,杨胜利更没有权利代表该厂申请查封我村帐户。2、法院查封的11万元是我村全体村民集资的卫生清理费6万元及村干部集资的北赵黄灌渠道配套设备购置款5万元,没有国家所拨资金。因我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国家拨付的经费维持现状,运城制管厂已破产,不存在执行主体,请求对该帐户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运城制管厂与王显庄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11)永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临猗县孙吉镇王显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归还山西省运城市水利水泥制管厂货款1356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2年4月15日运城制管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显庄村委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王显庄村委会于2012年7月15日前清偿运城制管厂货款135600元,王显庄村委会一直未履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以(2012)永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王显庄村委会银行存款34300元,申请执行人运城制管厂已领取。2015年12月25日本院冻结王显庄村委会银行存款111835元。后王显庄村委会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供2015年6月3日、7月19日记账凭证各一份及临猗县孙吉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冻结款项是户交卫生清理费6万元和水利借款7万元的剩余部分。
同时查明,山西省运城市水利水泥制管厂经营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现工商登记仍为存续状态。
2016年1月26日,本院对此异议进行了听证,运城制管厂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表示,对王显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法院冻结王显庄村委会帐户中的钱就应该划拨还帐。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中,应以不影响该组织的基本运转和自治职能的行使。现对异议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无相反证据可以推翻,故该异议成立,本院应终止对该部分财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王显庄村委会帐户存款111835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继军
助理审判员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