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闽018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宗梅。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世宝。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获后,于2019年8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生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30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林立与林宗梅、郭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确认林宗梅、郭世宝应当分期偿还林立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未履行还款义务,林立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3年7月5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郭世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8.93505万元。在本案立案执行后,福清市人民法院通过扣划郭世宝、林宗梅及担保人唐孝友的银行账户等方式,将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8.2839865万元支付给林立。
2015年,林宗梅所有的位于龙山街道××号的房产即将被拆迁,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为了转移拆迁补偿款,策划由其他债权人吴某1、林月云夫妇签署征迁补偿协议,扣除其二人向吴某1夫妇所借25万元借款后,余款汇入郭世宝以其兄郭某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8日,龙山街道瑞亭街片区综合拆迁指挥部根据林宗梅、吴某1提供的借条、抵押条、声明书等材料,与吴某1、林月云夫妇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福清市人民法院获悉林宗梅所有的房产即将被拆迁,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查封上述房产并扣留、提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45.720272万元的执行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及龙山街道办事处。2015年7月29日,龙山街道办事处将145.9979万元拆迁补偿款汇给吴某1。同日,吴某1根据被告人林宗梅的指示,将其中120.97万元汇至郭世宝所使用的户名郭某的中国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郭世宝将其中50万元人民币汇至林宗梅所使用的户名郭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将上述转移的钱款用于日常花费及偿还何某、吴某2等人的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郭世宝于2019年8月30日在河北太原开往山东烟台的列车上被河北省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被告人林宗梅于2019年9月5日在福清市龙山街道墘顶巷10号出租房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郭某、何某、吴某2、周某、余某的证言,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回证、查封公告,借条、抵押条、声明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关于对龙山街道瑞亭社区林宗梅房产进行拆除的请求函、福建福清汇通农商银行存款明细账、中国银行交易清单、建设银行交易清单、工商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暂扣或冻结财物收据、付款审批表、执行款支出凭证、收款票据、福建福清汇通农商银行业务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宗梅、郭世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世宝因本案被实际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刑期。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宗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郭世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明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