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黔0303行初64号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
负责人:黄某元,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方勇,贵州律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学。
出庭负责人:罗某勋,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黄某均,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彬,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黄某均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依法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某某村民组负担25元,本院依法退回25元。
审 判 长 汪明秀
陪 审 员 任梦梦
陪 审 员 黄明晓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易晓彤
书 记 员 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