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24)桂02行初5号
原告温某新,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炳田,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城县政府),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黄雪钢,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某荣。
原告温某新诉被告柳城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向被告柳城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温某新及委托代理人李炳田,被告柳城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雪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柳城县政府于2017年7月启动雒容至**镇**级公路征地工作,在线路设计红线预征地村屯下发了征地公告,并完成相关地块测量,其中包含原告温某新承租的1.613亩土地。原告称,被告于2017年9月组织人员对原告承租的1.613亩土地进行勘察,并告知其划定为红线范围的土地禁止耕种和管理,原告遂对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牛某力放弃管理。后因项目施工线路调整,原告的涉案土地被调出线外,未实际征收。原告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牛某力因放弃管理造成损失。原被告双方就补偿金额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柳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温某新支付青苗补偿费11613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温某新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柳城县人民政府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政权
审 判 员 白 萍
审 判 员 金 露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曾 琳
书 记 员 何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