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某某房产征收事务中心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鲁04行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超、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房产征收事务中心。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上诉人卢某与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房产征收事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4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以自愿撤回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24)鲁0403行初13号行政裁定的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东徽
审判员 李 帅
审判员 姚 亮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路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