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5/7 0:00:00

陈某丹与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豫02行初21号

原告陈某丹,女,1982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燕。

原告陈某丹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丹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昂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郭秀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坤

书记员 王晟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