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丹与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豫02行初21号
原告陈某丹,女,1982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燕。
原告陈某丹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丹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昂
审判员 何卫斌
审判员 郭秀猛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玉坤
书记员 王晟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