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终25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宿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上诉人宿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3)京03行初254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3年9月28日,司法部作出(2023)司复决12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主要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根据宿某某对其所需信息的描述,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相关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河北省司法厅所作的冀司信公开〔2023〕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9号答复书),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宿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对其相应复议请求,司法部不予审查。宿某某提出的听证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司法部决定驳回宿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宿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一、司法部认定宿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相关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严重错误,于法律规定相悖。宿某某所需的是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是否已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处罚结果如何检索,司法部明显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便作出了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河北省司法厅2023年3月22日仍未将考核结果对外公布,对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时间能拖延将近一年的时间实属罕见,宿某某便向河北省司法厅申请信息公开,这属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责,其不公布应属于行政不作为,司法部作为河北省司法厅的上级监督部门应当对此予以监督,而不是以系情况咨询而草草了事。二、司法部认定河北省司法厅作出的19号答复书,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严重错误,19号答复书与宿某某息息相关,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19号答复书仅称“冀人所202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是党建工作不规范,党支部书记受到党纪处理,本机关不予公开,”但冀司信公开〔2022〕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答复“冀人所因内部管理问题,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河北省司法厅在行政复议阶段并未提供相应的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党建工作属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范围,19号答复书称其不属于违法行为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三、本案司法部应当举行听证会。首先,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处罚,属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情形。其次,涉及范围广,关系到全国律师行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再次,本案的处理关乎依法行政的严肃性。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司法部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司法部限期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司法部在一审法院辩称,根据宿某某对其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对有关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相关情况的咨询,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河北省司法厅所作的19号答复书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宿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据此,司法部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宿某某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5日,河北省司法厅收到宿某某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3年3月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应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后续开展了哪些工作,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如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是什么,如何检索”。2023年7月11日,河北省司法厅向宿某某作出19号答复书。19号答复书的主要答复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公开‘主管部门后续开展了哪些工作’。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是党建工作不规范,党支部书记受到党纪处理,后续相关工作属于党务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二、关于您申请公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如何处理,处理结果是什么,如何检索’。经检索查找,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因是党建工作不规范,党支部书记受到党纪处理。但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不规范,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适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故未对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该所负责人和相关律师给予处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宿某某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宿某某的复议请求为:司法部依法撤销河北省司法厅作出的19号答复书,责令河北省司法厅重新公开宿某某申请的事项并予以纠错。经审查,司法部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宿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宿某某因不服19号答复书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而19号答复书系河北省司法厅针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宿某某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实质系对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相关情况进行咨询,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宿某某针对19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宿某某针对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宿某某的起诉。
宿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其以河北省司法厅对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及处罚是河北省司法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记录、保存的信息。一审裁定及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认定其信息公开的申请为“咨询事项”错误;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宿某某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向河北省司法厅申请公开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相关情况,但其实质系就该所年度考核相关情况进行咨询,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据此,宿某某针对19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对宿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宿某某针对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宿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坚强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 记 员 杨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