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25 0:00:00

熊某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刑更5623号

罪犯熊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云南省永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西法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2020年2月25日、2022年5月1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24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熊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能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9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向初

审判员  李 鸿

审判员  宋 婕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