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常婷婷与被上诉人刘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常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被上诉人刘鹏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婷婷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62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刘鹏鹏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子刘某18年抚养费,共计92583元(按2017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承担,10287元/年+2人=5143.5元/年×18年);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当按安徽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0287元的50%承担5143.5元较为适当;18年抚养费标准共计92583元,刘鹏鹏应当一次付清。刘鹏鹏和父亲在外地打工年收入30多万元,有货车一辆,私家车价值10万元,有积蓄存款有住房,也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错误判决并支持上诉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