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 0:00:00

常婷婷、刘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婷婷,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安徽省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鹏,男,199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婷婷与被上诉人刘鹏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常婷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斌、被上诉人刘鹏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婷婷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621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刘鹏鹏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子刘某18年抚养费,共计92583元(按2017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承担,10287元/年+2人=5143.5元/年×18年);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应当按安徽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0287元的50%承担5143.5元较为适当;18年抚养费标准共计92583元,刘鹏鹏应当一次付清。刘鹏鹏和父亲在外地打工年收入30多万元,有货车一辆,私家车价值10万元,有积蓄存款有住房,也完全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或改判一审错误判决并支持上诉人诉求。

一审被告辩称

刘鹏鹏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要改判请把小孩的抚养权判归男方。二、请求驳回上诉请求。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名下有财产,无证据证明。

常婷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刘某由常婷婷抚养,刘鹏鹏承担刘某18年抚养费计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鹏鹏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10月份,常婷婷和刘鹏鹏在福建打工期间,经徐得锋介绍相识、相恋。因刘鹏鹏兄弟三人,家庭经济相对困难,同时常婷婷哥哥存在智力缺陷。经徐得锋撮合,双方商定由刘鹏鹏到常婷婷家落户。2016年农历5月初8在常婷婷家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因二人年龄较小,处理事情欠妥,时常发生矛盾。尤其2017年春节是在婆家或娘家过事宜上没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升级,致使分居生活。经人调解未果。为此,常婷婷依法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常婷婷和刘鹏鹏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因年龄较小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否解除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庭审,本案争议焦点:1.刘某由谁抚养为宜;2.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以及支付方式。首先,刘某于××××年××月××日出生,尚在哺乳期,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出发,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常婷婷存在不利于抚养刘某的情形。因此,刘某由常婷婷抚养为宜。其次,因常婷婷和刘鹏鹏均系农村人口,主要靠打工收入维持生活,同时支付抚养费用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刘鹏鹏应当支付抚养费用。但考虑到,刘鹏鹏兄弟三人,家庭经济相对比较困难,不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条件,因此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第8条、第11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婷婷和刘鹏鹏同居期间生育男孩刘某由常婷婷直接抚养,刘鹏鹏每年12月30日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用至刘某18周岁止;二、刘鹏鹏对刘某享有探视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鹏鹏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提供新证据,且对向对方一审举证亦无新的质证意见,故对一审认定的证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常婷婷上诉主张的子女抚养费按2017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承担无法律依据,且一二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鹏鹏具有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经济条件,故常婷婷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并无不妥。关于常婷婷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因其在一二审诉讼请求中均未主张,故本院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常婷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胜

审判员周甜甜

代理审判员李红波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马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