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9/12 0:00:00

黄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2024)粤0224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细苟,男,汉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广东省仁化县,2024年6月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8月5日、9月9日先后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伟,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仁化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2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细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细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6月案发前,被告人黄细苟通过其微信发送疑似淫秽视频给周某、朱某、刘某、黄某等人。2024年6月7日,经对黄细苟持有的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查获涉案有138个视频。经审验,送审的138个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微信账号及聊天截图、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证人周某、朱某、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细苟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细苟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细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细苟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刑事拘留33日应折抵刑期。)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仁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员 张仁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伟

  员 徐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