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某香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初1254号
原告: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香。
诉讼代表人: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芮某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孝、肖含,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香,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告:张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
被告:卢某海,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原告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香、张某、卢某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本院(2024)粤01破134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即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辖810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马健中
审判员官润之
审判员叶建伟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晶晶
书记员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