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琛、项某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28号
袁某琛、项某云: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袁某琛贩卖毒品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四终字第204号刑事判决、(2017)鲁刑申6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袁某琛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公安人员抓获袁某琛时从其处查获的电子秤等物证、另案处理的遇某川的供述、同案被告人付某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袁某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你们所提原判认定袁某琛贩卖毒品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们所提侦查人员对袁某琛刑讯逼供,致其头部、腹部损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相关法院对此已经予以核查,相关侦查人员出具说明材料并出庭作证,证实袁某琛的损伤系因毒瘾发作自伤形成,故该申诉理由不足采信。
综上,原第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袁某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原第二审判决对袁某琛的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