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3/12/28 0:00:00

崔某、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申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48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昌安,男,196451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崔昌安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专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最高法知行终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昌安申请再审称,(一)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专利的缴费通知书和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被诉通知)内容之日为2020514日,至其提起诉讼之日202147日未超过一年,其起诉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强迫其退出与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汇众鹏博公司)的委托代理协议,接受段秀红个人代理服务,终止涉案专利,并对涉案专利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和《视为撤回通知书》,并对他人与本案相似技术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予以公开和授权,相关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通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惩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答辩意见。

再审申请阶段,崔昌安提交以下新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申请号为201610748602.4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审查业务专用函》和《视为撤回通知书》。2.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同日申请的“装配式真空保温外墙”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的基本信息。拟证明其诉讼主张。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被诉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对于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本案崔昌安没有变更过联系人及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请求书所载联系人及地址送达被诉通知,于法有据。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崔昌安在202018日就涉案专利权被终止一事与汇众鹏博公司进行过磋商,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崔昌安于202018日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通知,并无不当。崔昌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2020514日才知道被诉通知内容,至其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时间未超一年。崔昌安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崔昌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昌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剑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傅 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