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最高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3/12/28 0:00:00

温某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634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温谋,,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芳,苏州中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飚,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瑞,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勤,董事长。

上诉人温谋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公司、名称为“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温谋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95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某公司于202011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温谋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2627日作出(2021)京73行初279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温谋的诉讼请求;温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9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10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温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芳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飚、范明瑞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某公司,专利号为201920323542.0,专利申请日为20193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1119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1),所述机架(1)上沿左右方向延伸设置有输送装置,所述输送装置的输送上游一侧设置有上料装置,所述输送装置的中游一侧设置有去壳装置,所述输送装置的输送下游一侧设置有去皮装置,所述去皮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输送装置输送末端的下料板(2)、固定设置于所述下料板(2)下方的第一平板(3)、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一平板(3)下方的第二平板(4)、通过轴承连接于所述第二平板(4)上的第一转轴(5)与第二转轴(6),所述第一转轴(5)的旋转轴线与所述第二转轴(6)的旋转轴线相互平行,所述第一转轴(5)的外周壁设置有螺旋槽(7),所述第一转轴(5)与所述第二转轴(6)之间设置有间隙,所述第一平板(3)表面设置有出料口,所述下料板(2)远离所述输送装置的一端朝向所述出料口,所述出料口设置于所述间隙的正上方,所述第一转轴(5)、第二转轴(6)均传动连接有旋转电机,所述去皮装置还包括固定设置于所述第一平板(3)上方的摆动气缸、设置于所述摆动气缸输出端的喷水枪(8),所述第一平板(3)表面设置有直槽,所述直槽的长度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一转轴(5)的长度延伸方向相互平行,所述直槽设置于所述间隙的正上方,所述喷水枪(8)的出水端在水平方向上沿直槽的长度延伸方向来回运动,所述输送装置包括沿左右方向延伸设置的输送带(9)、与所述输送带(9)传动连接的主动轮(10)与从动轮(11)、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与所述主动轮(10)、从动轮(11)传动连接,所述上料装置与所述去皮装置之间设置有纠正轮(14),所述纠正轮(14)设置于所述输送带(9)的正上方,所述纠正轮(14)的外周壁环绕设置有容纳槽,所述纠正轮(14)的旋转轴线与所述输送带(9)的长度延伸方向异面垂直。

2.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料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输送带(9)上方的上料漏斗(12)。

3.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去壳装置包括通过升降气缸设置于所述输送带(9)上方的压板(13)、设置于所述压板(13)底面的割刀。”

2020331日,温谋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温谋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农业工程学报》20147月第30卷第13期中的《全自动莲子剥壳去皮机的设计与试验》一文。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莲子剥壳去皮机的设计,其中公开(参见正文第12部分及图16):本设计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对莲子进行排序,使得莲子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即莲子的定正;要使得莲子能进行有序加工,需要将莲子逐一隔开,即莲子的定距;然后便需要对莲子割壳;割壳后需要将壳仁分离,即莲子脱壳;脱壳后,利用水冲法对包裹着莲仁的种皮进行冲击使得莲子去皮。如图1所示,该全自动莲子剥壳去皮机主要由机架、安装面板、传动系统、定正装置、传送装置、定距装置、割壳装置、增压装置、脱壳装置、冲皮装置、凸轮传动装置等组成。结合总装图2,工作时将莲子倒入主漏斗15,然后进入副漏斗16,再进入分料斗17,这样便可有效防止莲子堵塞,随后在定正凹轮14和传送带共同作用下使得莲子定正,最终使得莲子短径方向与传送带运动方向一致,从而实现莲子的有序排列;然后通过凸轮轴24上的1个凸轮控制挡针12与挡板11开合,在这两个机构的共同作用下,凸轮每转过360°有1个莲子通过,从而实现莲子的定距;在传送带的作用下,莲子向前滚动,随后刀片轴8带动刀片往复高速运动,将沿着传送带滚动的莲子切开1圈;莲子壳割开后继续向前滚动,由于莲子壳中间直径大两端直径小,切开后便形成2个半椭球形,向前运动时,莲子在增压机构7挤压的作用下莲子壳向传送带的边沿运动,最终使得壳与仁分开;分开后莲仁继续向前滚动随后进入冲皮阶段,首先凸轮控制挡水板27运动,使得挡水板将水枪的水挡住,莲子则可顺利进入冲皮装置,进入后挡水板打开,莲子在等速凹轮6、等速摆轮28以及冲皮轴4的作用下做旋转运动,水枪轴1则带动水枪左右交替摆动,水枪则对准莲子交替冲击,冲击力刚好可以将莲子皮冲开而不伤及莲肉,调整水泵2的水压可以实现不同老嫩莲子的加工,随着莲子的圆周运动,莲子则可以全方位去皮,去完皮后,凸轮带动等速摆轮运动,莲子则掉进出料槽,最终落入接料盘中。莲子一般呈规则椭球形结构,要使得莲子能在传送带上沿着直线运动,则必须保持莲子短径方向与传送带运动方向一致。本设计采用的结构如图3所示,主要由定正凹轮1和传送带3组成,定正凹轮的旋转方向与传送带的运动方向是相反的,定正凹轮与莲子弧形表面相切的凹面的速度为V1,传送带的运动速度为V2V2的速度略大于V1的速度。定正凹轮的凹面设计是通过与莲子外表面的弧形仿形而成的,凹轮前方设置了一种挡针机构将莲子挡住,莲子则在原地做速度很低的圆周运动,从而使得莲子方向定正,通过控制挡针的开合便可使得莲子有序通过。传送带下方利用张紧装置张紧,因此传送带会随着大小不同的莲子上下收缩,这样就保证大小不同的莲子上表面都能与定正凹轮的弧形面相贴合。如图5所示,本文采用一种锯壳切壳结构,即对在传送带上运动的莲子进行锯切,从而比单纯的割效果更好,刀片也更加耐用。该装置的刀片调节架1由偏心机构驱动导轨左右滑动从而使得刀片调节架左右运动,利用左右运动的刀片对莲子进行锯切,刀片的长度一般略大于最大莲子短径方向的周长,保证能将莲壳割开一整圈。刀片调节架可以利用2个螺栓螺母进行微调,调节刀片2的高度,为了保证不切伤莲肉,刀片超出刀架底板的距离一般小于0.6mm,也就是小于最薄莲壳厚度。通过试验表明,莲子壳切割深度超过莲子壳厚度0.75倍时,采用碾搓的方法同样可以将莲壳搓去。由于该装置传送带一直处于一种受压状态,从而保证了莲子壳的上表面与刀架底板是相接触的,因此每次割壳深度都相同。为了保证莲子在切割的时候不产生滑移,本装置还设计了一种防滑装置,在刀片前后两边装了一种类似于齿轮齿条的装置在刀架底板5上,因此莲子通过刀片时的运动近似于一种齿轮啮合运动,莲子壳较软,嵌入到防滑齿中,在传送带的作用下向前滚动,不会产生滑动,因此保证了莲子能割开一整圈,也保证了莲子割痕恰好是在莲子短径方向正中间。如图5所示,莲子割开一圈后继续向前滚动,进入脱壳通道,莲子在这个过程中完成脱壳,脱壳通道主要由传送带7和脱壳承接桥组成,脱壳承接板下面垫有一种与传送带类似的柔弹性材料承接桥垫皮9组成,防止莲子脱完壳后损伤莲肉。莲子在向前滚动的同时,传送带始终受到增压机构向上的压力,这样莲子便受到一个向前碾搓的力,由于莲壳割开后成2个半椭球形,而莲肉仍然呈椭球形,因此莲肉继续向前滚动而莲壳则朝传送带边沿运动直至掉落,从而达到脱壳目的。如图6所示,采用一种3WZB21高压水泵产生的水柱对脱完壳的莲子进行冲击,从而使得莲子外皮脱去。本装置由水枪偏心轴2带动水枪推板1来回运动,水枪推板带动水枪夹5左右运动,水枪夹安装在水枪架4上,水枪喷头3固定在水枪夹上,水柱从水枪喷头喷出,从而对莲子外表进行扫射。脱完壳的莲子被夹持在传送带拐角、等速摆轮7,等速凹轮9形成的类似三角形的空隙之间,等速摆轮和等速凹轮在万向节的驱动下做旋转运动,运动方向和运动速度与传送带运动方向和速度一致,莲子则在之间的空隙中做旋转运动,从而使得莲子外表面能全方位冲皮。莲子冲完皮后,挡水板则先将水挡住,然后等速摆轮组件在凸轮的控制下带动等速凹轮组件一同摆开,莲子则通过出料槽掉入盆中,紧接着又有下个莲子进入夹持装置中,这个过程中挡水板都将水挡住,当莲子进入夹持装置后,挡水板则不挡水,如此则实现莲子的连续加工。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8420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79283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家用鲜莲子去皮机,其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1]段,附图16):该鲜莲子去皮机包括机架1,机架1上设置有用于传输莲子的传输装置2和用于去除外皮的刀具3,结合图2与图3所示,传输装置2包括有两个平行设置的传输辊21和旋转辊22以及带动传输辊21、旋转辊22同步转动的动力件6,传输辊21与旋转辊22之间预留有用于莲子移动的间隙23;在传输辊21的侧面上设置有螺旋结构的凸台2**,旋转辊22的表面光滑设置,刀具3设置在间隙23的上方,刀具3包括有若干喷射水流的高压喷头31,高压喷头31沿间隙23的长度方向分布,高压喷头31喷射的水流穿过上述间隙23,莲子在传输装置2的作用下在间隙23上运动,利用传输辊21的旋转可以不间断的对莲子进行去皮,提高了莲子去皮的效率;利用水流的冲刷将较为柔软的外皮从莲子外分离,而莲子自身成球体且质地坚硬,高压水流冲击在莲子表面只能使莲子转动,并不能使莲子的表面破损,通过保证莲子脱皮后的完整度来提高莲子的经济价值。传输辊21的一端设置有进料口4,另一端设置出料口5,传输辊21能够推动莲子从进料口4一侧运动至出料口5,结合图4所示,为了避免莲子脱离间隙23的范围,本方案中传输辊21与旋转辊22同向转动,传输辊21和所述旋转辊22的端部分别固定连接有从动轮62,机架1上设置有电动机61,电动机61包括有转动轴611,转动轴611上固定连接有主动轮63,主动轮63与两从动轮62上套设有传动件7;同向转动的传输辊21与旋转辊22至少会有一根辊的侧面与莲子的表面保持向下的切向力,避免出现间隙23上的莲子脱离间隙23,同向转动的传输辊21与旋转辊22仅需一个动力件6即可实现。若干高压喷头31通过刀架32架设在间隙23的上方,刀架32上设置有与外接水源连接的进水口33,在间隙23上方还设置有用于限制莲子运动的卡尺8,卡尺8与靠近传输辊21的一侧呈圆弧形结构。高压喷头31靠近间隙23的一端设置有扁平状结构的出水口311,出水口311的长度方向平行与间隙23的长度方向;出水口311成圆弧形结构,所述出水口311喷射出的水流成圆弧状;扁平状结构的出水口311能够喷射出线状的水流形成直线状的水刀,通过直线状的水刀对莲子的外皮进行切割,当莲子的外皮破裂后,水流填充在外皮与莲子之间然后将外皮撑破,从而实现包裹在莲子外的外皮破裂,而圆弧状的水流能够冲击莲子使莲子发生转动,能够更好的应用于球体表面的脱皮。当莲子进入机体后,经过间隙23的筛选后合格的莲子留在间隙23上,莲子位于传输辊21与旋转辊22上,传输辊21在转动时利用自身侧面螺旋结构的凸台2**推动莲子沿传输辊21的轴线方向运动;旋转辊22的转动能够带动莲子自身的旋转,配合间隙23上方设置的高压喷头31将莲子的外皮切割开,莲子自身的旋转还可将外皮从自身脱掉,外皮利用水流的冲刷流过间隙23,沿间隙23长度方向分布的高压喷头31能够保证莲子在运动过程中能够充分的去皮,进而保证机体内流出莲子的外皮充分脱离。

证据4:申请公布日为201811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88510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证据4公开了一种新鲜莲子全自动去芯设备,其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3]-[0049]段,附图112):该莲子全自动去芯设备包括机架1,莲子自动上料装置2以及莲子自动去芯装置;所述的莲子自动上料装置2设置在机架1的后侧,用于将莲子100逐个地输出;所述的莲子自动去芯装置设置在机架1的前侧,用于对莲子自动上料装置2输出的莲子100的莲芯去除;所述的莲子自动去芯装置包含接料槽31、莲子自适应定位归中组件32、莲子位置检测组件33、左去芯组件34、右去芯组件35以及成品接料斗36,所述的接料槽31设置于机架1上用于承接从莲子自动上料装置2输出的莲子,所述的接料槽31上设有将处于接料槽31内的莲子100推送至莲子自适应定位归中组件32的推送组件37。莲子自动上料装置2包含设置在机架1上用于盛装莲子的料斗21,所述的机架1上转动连接有排种轮22,所述的排种轮22外圈均匀且等间距的设有多个仅可容纳一个莲子的容纳腔221,所述的料斗21一侧设有与排种轮22相切的弧形开口211,使得料斗21内的莲子经过弧形开口211进入容纳腔221内,所述的机架1上还设有用于承接从排种轮22排出的莲子的导料槽23,所述的机架1上还设有驱动排种轮22转动进而使料斗21内的莲子进入容纳腔221之后从导料槽23输出的电机A24

202011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某公司于202011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温谋不服,于2021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关于证据1在进入去皮阶段时仅剩莲子而不存在莲壳,不存在需要在去皮过程中对莲壳进行清除的需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的脱壳装置的结构进行调整以便再由去皮机构进行分离与去皮的认定有误。莲子脱壳去衣都是先将莲壳和莲子分开,然后将莲子表面的皮去除,目的都是将莲子脱壳去衣。证据1通过定正凸轮14和传送带使莲子定正,然后在传送带左右下脱壳,脱壳后用水枪对准莲子交替冲击,从而将莲子皮冲开而不伤及莲肉,最终将莲子出料。本专利中莲子也是先通过去壳装置,然后进入去皮装置,其工作过程和工作原理与证据1是相同的。(二)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的鲜莲子去皮机将脱壳与去皮两个步骤合并在一起进行,其没有使用传统的切割刀具对莲壳进行切割,而是利用由高压喷头喷射出的直线状水流形成的水刀实现对莲子外壳的切割,因此未给出将喷水机构与传输辊及旋转辊配合形成的结构单独用于对莲子进行去皮处理的技术启示,该认定有误。证据2背景技术中指出在莲子的加工过程中,在莲子外包裹有半透明的外皮,由于外皮的味苦且没有药用价值,在莲子的加工中需要将外皮去掉,进而明确了外皮指的是莲子外包裹的半透明的外皮,证据2说明书第[0005]段给出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莲子去皮,结合证据2[0014][0015]段的记载,证据2公开的并非是脱壳去皮一体机,而是去皮机,并不涉及对外壳的切割。综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温谋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一审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温谋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鲜莲自动脱壳去衣一体机,在输送装置的输送上游设置用于将莲子上料到输送装置上的上料装置,在输送装置的中游设置用于剥开莲子外表莲壳的去壳装置,在输送装置的下游设置用于分离莲子与莲壳以及将莲子表面的种皮去掉的去皮装置。在脱壳阶段,割刀将莲子外表的莲壳割开后,继续在压板13作用下滚动,从而使得莲壳与莲子分离开,但并未离开输送装置,而是一同继续在输送带上向前输送;在去皮阶段,当莲子与莲壳落入到第一转轴5与第二转轴6之间的间隙内时,莲子进入到第一转轴5的外周壁的螺旋槽7内,卡在间隙内,由于莲子的外表较圆,其可随着第一转轴5转动,在螺旋槽7上滚动,并被输送至螺旋槽7的末端,莲壳从螺旋槽7里直接掉落;同时,设置于第一平板3上方的摆动气缸带动喷水枪8的出水端在水平方向上沿第一平板3表面上设置的与第一转轴5长度方向平行的直槽来回运动,对螺旋槽7中的莲子来回冲刷,冲洗出莲子表面的种皮,并且将部分碎壳冲落,提高莲子与莲壳的分离效果。可见,本专利中去皮装置兼具去除种皮和分离莲壳与莲子的功能,且具有螺旋槽的转轴主要用于将莲壳分离掉。

证据1中莲子剥壳去皮机在脱壳步骤中已经实现了对莲壳与莲子的分离,分离后的莲壳在传送带上朝向边沿运动最终从传送带掉落,进入去皮阶段时,仅剩莲子而没有莲壳,在此情况下,证据1的剥壳去皮机已经不存在需要在去皮过程中分离莲壳与莲子的需求,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其冲皮装置的结构进行改造,进而使其具有去除种皮和分离莲壳与莲子的功能。

结合证据2说明书第[0002]段和第[0005]段的记载可知,证据2中的莲子外皮应理解为莲子种皮或莲衣。被诉决定对此认定虽有不妥,但是证据2中的旋转辊的作用仅是将莲子沿着高压喷头排布位置输送,即对准相应的高压喷头对其外皮进行切割,这与本专利中具有螺旋槽的转轴在功能上并不相同,无法给出利用旋转辊将莲壳与莲子分离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使将证据2中的旋转辊结合到证据1之中,其也不能实现本专利具有螺旋槽的转轴所起到的分离莲壳和莲子的功能。因此,被诉决定虽然对证据2中“莲子外皮”的理解有误,但是结论正确,故温谋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对于被诉决定中温谋未明确提出异议的评述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温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温谋负担。”

温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中公开的传输辊21和旋转辊22不论是部件结构还是工作原理和功能,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一转轴(5)和第二转轴(6)相同,即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于去皮的主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未作陈述。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5]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提供一种鲜莲自动去衣一体机,包括机架,在机架上沿左右方向延伸设置有用于输送莲子的输送装置,在输送装置的输送上游设置有用于将莲子上料到输送装置上的上料装置,在输送装置的中游设置有用于剥开莲子外表莲壳的去壳装置,在输送装置的下游设置有用于分离莲子与莲壳、并将莲子表面的种皮去掉的去皮装置,去皮装置的工序如下,从输送装置输送出的莲子与莲壳输送至下料板,下料板将两者引导并从第一平板上的出料口送至第一转轴与第二转轴之间的间隙内,第一转轴与第二转轴在旋转电机的传动下自转,由于第一转轴的外周壁有螺旋槽,当莲子与莲壳落入到间隙时,莲子进入到螺旋槽内,卡在间隙内,并且莲子的外表较圆,可随着第一转轴的转动,在螺旋槽上滚动,并被输送至螺旋槽的末端,而莲壳则为不规则形状,并且被压碎后体积比莲子小,从螺旋槽里直接掉落,因此,本实用新型提高了对莲子与莲壳的分离效果,减少了莲子的损耗,提高了加工生产的效益。

证据2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在莲子的加工过程中,在莲子外包裹有半透明的外皮,由于外皮的味苦且没有药用价值,在莲子的加工中需要将外皮去掉。第[0004]段记载:莲子在皮带轮的带动在架台上滚动,刀片将莲子皮划开,再经过皮带与架台之间的挤压,使莲子皮脱落;但是莲子在经过刀片的切割后,莲子的表面会出现刀痕,在经过震动脱皮后,莲子表面会出现残缺,导致脱皮后的莲子破损,直接影响到莲子的经济价值。第[0007]段记载:利用水流的冲刷将较为柔软的外皮从莲子外分离,而莲子自身成球体且质地坚硬,高压水流冲击在莲子表面使莲子转动以消除水流对莲子的冲击力,并不能使莲子的表面破损,通过保证莲子脱皮后的完整度来提高莲子的经济价值。第[0015]段记载:通过直线状的水刀对莲子的外皮进行切割,当莲子的外皮破裂后,水流填充在外皮与莲子之间然后将外皮撑破,从而实现包裹在莲子外的外皮破裂。

本院认为: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10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6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一般应当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判断实用新型是否进步,主要应当考虑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关于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温谋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1)去皮装置的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去皮装置包括设置于输送装置输送末端的下料板、固定设置于下料板下方的第一平板、固定设置于第一平板下方的第二平板、通过轴承连接于第二平板上的第一转轴与第二转轴,第一转轴的旋转轴线与第二转轴的旋转轴线相互平行,第一转轴的外周壁设置有螺旋槽,第一转轴与第二转轴之间设置有间隙,第一平板表面设置有出料口,下料板远离输送装置的一端朝向出料口,出料口设置于间隙的正上方,第一转轴、第二转轴均传动连接有旋转电机,去皮装置还包括固定设置于第一平板上方的摆动气缸、设置于摆动气缸输出端的喷水枪,第一平板表面设置有直槽,直槽的长度延伸方向与第一转轴的长度延伸方向相互平行,直槽设置于间隙的正上方,喷水枪的出水端在水平方向上沿直槽的长度延伸方向来回运动。而证据1中与之对应的冲皮装置则是利用传送带拐角、等速摆轮、等速凹轮形成的类似三角形的空隙夹持住脱完壳的莲子,通过等速摆轮和等速凹轮在万向节驱动下的旋转运动带动莲子在空隙中做旋转运动,同时采用高压水泵产生的水柱对莲子外表面进行冲击,从而使得莲子外表面全方位冲皮。(2)输送装置的驱动方式不同:本专利中输送装置还包括与输送带传动连接的主动轮与从动轮、驱动电机,驱动电机与主动轮、从动轮传动连接;而证据1中并未明确公开传送带的驱动方式。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是提供一种结构不同且能在去皮过程中同时实现莲仁与莲壳分离的去皮装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不同的驱动方式。

(二)关于技术启示

首先,证据1中的脱壳步骤是在割开莲子壳后莲子继续向前运动的过程中,通过增压机构7挤压莲子,使莲壳向传送带的边沿运动,最终使得莲壳与莲仁分开,从而去除莲壳。虽然证据1在脱壳步骤已经实现莲壳的分离去除,但并不意味着其技术效果已经达到了对技术方案无需再作出任何改进的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仍可寻找去除莲壳效果更好的技术手段,包括在莲子脱壳去衣过程的不同阶段实现莲壳的完全去除,亦可寻找其他替代的技术手段。被诉决定以证据1中的莲子在进入去皮阶段前已经清除莲壳、不需要在去皮过程中清除莲壳为由,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证据1中的去皮机构的具体结构进行改进,有所不当。

其次,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1的基础上对去除莲壳的技术手段作出改进,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不同且能在去皮过程中同时实现莲仁与莲壳分离的去皮装置,故在认定技术启示时也应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明确的在去皮装置中同时实现莲仁与莲壳分离的技术启示。

再次,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0002]段“在莲子的加工过程中,在莲子外包裹有半透明的外皮,由于外皮的味苦且没有药用价值,在莲子的加工中需要将外皮去掉”,第[0007]段“利用水流的冲刷将较为柔软的外皮从莲子外分离”,第[0015]段“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扁平状结构的出水口能够喷射出线状的水流形成直线状的水刀,通过直线状的水刀对莲子的外皮进行切割,当莲子的外皮破裂后,水流填充在外皮与莲子之间然后将外皮撑破,从而实现包裹在莲子外的外皮破裂”的记载,证据2中的“外皮”通过“半透明”“柔软”以及“水流填充将外皮撑破”的词语予以限定,可以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确认证据2中的“外皮”是指莲子的种皮。同时结合第[0004]段“莲子在皮带轮的带动在架台上滚动,刀片将莲子皮划开,再经过皮带与架台之间的挤压,使莲子皮脱落;但是莲子在经过刀片的切割后,莲子的表面会出现刀痕,在经过震动脱皮后,莲子表面会出现残缺,导致脱皮后的莲子破损”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证据2中“莲子皮”系不同于“外皮”的莲壳。因此无论从正面还是反面的解释,均可认定证据2中的外皮是指“种皮”或者“薄皮”。因此,证据2并不涉及去除莲子壳的技术手段,不能认为证据2给出了在去皮装置中同时实现莲仁与莲壳分离的技术启示。

最后,不论证据2中去除种皮的结构客观上能否实现莲仁与莲壳分离,在其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不能以结合证据2之后的技术效果这一“后见之明”来作为判断本专利创造性的依据。

综上,由于现有技术未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证据4仅涉及在机架上设置上料装置以便于为莲子去芯设备供给莲子,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亦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温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温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子铭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