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8/21 0:00:00

黄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刑初11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5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4)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于202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起,被告人黄XX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XX厂生产标注超达注册商标的点火开关并对外出售,被告人黄XX已销售标注超达注册商标的点火开关1000只,平均每只销售价格为7.8元。2024年3月19日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查获标注超达点火开关9600只,点火开关半成品500只(成本价为0.2元每只)。被告人黄XXXX经营额为82780元。 

2024年5月8日,被告人黄XX向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 

另查明,第55365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浙江XX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汽车配件等,注册有效期自1991年5月30日经续展至2031年5月29日。经比对,案涉查获的点火开关上标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黄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553652号“”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黄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黄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点火开关成品9600只、点火开关半成品500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丽霞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高言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