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申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行终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对其申请事项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具有事实根据的起诉,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张某申请查处上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未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评估)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明显不具有对该事项直接查处的职责。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建议张某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反映的投诉处理意见并未对张某设定权利义务,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张某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盛亚娟
审 判 员 孔庆兵
审 判 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晓晴
书 记 员 胡佳明